離婚后多久可以公開要求損害賠償?上海訴訟離婚律師告訴你
一般在離婚的同時,允許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有時只有離婚后,夫妻一方才發現另一方在婚前有法律上的過錯。此時如需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一般在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否則不予支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訴訟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后多久可以公開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中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通過提出一些損害國家賠償請求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網絡協議離婚時已經沒有明確學生表示自己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我們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書面通知當事人。 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應當區分下列情形:
?。ㄒ唬┓匣橐龇ǖ谒氖鶙l規定的無辜一方作為原告,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根據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ǘ┪呛匣橐龇ǖ谒氖鶙l劃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假如原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劃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ㄈo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原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劃定提出侵害補償要求,二審時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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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的有兩類人。第一種是有配偶的,登記與他人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知道別人有配偶,然后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第二種重婚罪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如果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就是“明知”。
?。ǘ┯信渑颊吲c他人進行同居的情形。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在婚外不以夫妻的名義與異性同居,持續穩定。
(三)家庭暴力情況。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夫妻中的任何企業一方,要是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有法定的過錯情形,那么我們按照《婚姻法》當中的規定,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就是一個可以要求其做出離婚損害國家賠償的。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過錯情形進行一定要是通過法律中明確相關規定了的,否則這樣的話學生提出我國離婚損害賠償也不會沒有得到社會支持。
以上就是上海訴訟離婚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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