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受賄?廣州受賄罪律師來回答
為掩飾自己犯罪而退還收受他人錢財,且偽造了借條和收條,退還部分錢財應認定為共同受賄行為數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案情要點:行為人為了掩蓋犯罪而返還收受的款項,偽造借據和收據,其所有行為都是為了掩蓋犯罪,因此返還的款項應視為賄賂數額。
犯罪前返還部分賄賂,但案件的整體事實足以確定他在收受財物時有受賄意圖,這仍構成受賄罪——-風曉紅受賄案
案情要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上訴人財物后及時返還或者交還的,不屬于賄賂,應當是行為人客觀上收受他人財物,主觀上不收受賄賂的情況。 雖然收受賄賂行為在案件發生前已經完成,并已將財物返還或收繳,但案件事實足以認定收受賄賂行為是故意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385條、38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受賄行為方式大致有五種情形:
1、索賄。即主動受賄,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人利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職務行為之際提出要求、索要甚至勒索財物;
2、收受賄賂。即被動受賄,是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本應該拒絕卻予以接受;
3、商業賄賂。即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4、斡旋受賄又稱居間受賄、間接受賄,即《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務的行為;
5、事后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在崗期間為請托人謀利,雙方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財物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務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21號)所作的規定。
上述幾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中,索賄與受賄是基本的兩種行為類型。索賄或者收受賄賂并不限于行為人直接據為己有,而且也包括使請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賄賂的情形。另外,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點不同于《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中的索賄;而收受賄賂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方面內容。
當然,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即所謂的“貪贓不枉法”,也包括不正當利益,即“貪贓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實際上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甚至有無具體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在所不問,原則上行為人收受賄賂之際,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諾,就可能構成受賄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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