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采用協議離婚形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否則,民政機關是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另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為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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