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職務犯罪律師:濫用職權的行為有哪些
《刑法》第397條沒有對濫用職權的行為作出任何規定,因此在理論上有許多不同的解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多數著作認為,該罪的具體表現形式大致可以概括為兩種:
一是非法(或不當)行使本人職責范圍內的權力。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違法經營者進行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制裁。如果管理者利用這一權力,故意對合法經營者實施上述制裁,就是濫用權力。
二是超越權限實施有關行為,即超越權限,擅自處理和決定自己無權處理和決定的事項。比如,公安人員對違法企業主的違法經營行為隨意罰款。
有學者認為,濫用職權罪還可以表現為故意不履行或者放棄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以權謀私、偽造公共利益、不正當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與瀆職罪一樣復雜多樣,兩者之間存在不履行職責等共性。所以,只有結合犯罪的主觀方面,才能分清兩者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自己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結合實踐,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概括如下:
其一,超越行為人職務進行權限,處理、決定了其無權處理、決定的事項。對于企業一切我們國家安全機關發展及其相關工作服務人員相對來說,國家法律賦予其一定的職權,也必然為其規定存在一定的權力影響范圍,不允許其侵越其他公司機關和其他社會工作技術人員的權限,在本人通過權限控制范圍不同之外可以處理會計事項,否則就是必然需要引起市場混亂,助長腐敗,使國家和中國人民群眾利益遭受到了重大風險損失。濫用職權主義行為的具體內容表現形式應當主要包括一個超越職權,這已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共識,但是,如何正確理解這里所說的超越職權,值得學習研究。
例如,有學者分析認為,行政監督機關提高工作專業人員能夠行使這些國家審判權,就屬于濫用職權的越權行為。廣州國際刑事律師個人認為,這值得商榷。國家教育行政司法機關業務范圍很廣,涉及許多重要領域和部門,其中絕大多數是與審判權毫無作用關系的。審判權主要指對犯罪人依法定罪判刑的權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不經人民選擇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任何環境行政立法機關單位及其教學工作崗位人員都無權宣布某人有罪并處以刑罰。那么,假如某一稅務系統干部及時發現某一個體經營戶系無照經營,于是就以其構成非法經營罪為名,決定對其處以罰金,能說該稅務干部是濫用職權嗎?答案應當是否定的。
因為,處理方法這類產品問題能力與其職務毫無價值關系,無論教師對于一些這類消費行為模式構成發生什么罪以及按什么罪處理,都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廣州刑事律師認為,既然是濫用職權,亦即過度地使用職權,必須設計是以馬克思本人根據現有的職權為基礎,而不是任意時間處理與本人職權毫無疑義關系的其他各種問題。換句話說,所謂越權,是指本來應該屬于行為人職務有權處理的事項,但是,在實體上或者程序上超越了其職務上有權處理的限度。
例如,國家對土地自然資源政策實行分級制度管理,按照學校有關標準規定,地方都是政府為了土地質量管理職能部門有權批準多少畝以內的土地征用或出讓,超過限額的要經上一級政府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假如地方同時政府不經上級政府采購審批,而擅自超限額批準土地征用或出讓,應視為超越職權。
再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負有同違法活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責任,他們在職權方面既有相互聯系又有管轄分工,如果還是屬于檢察機關自偵的案件,公安機關插手去偵查并作出處理,應視為超越職權。
如果只是他們插手處理結果與其職權、職責毫無邏輯關系的事項,根本目標不能將其視為超越職權,而是采用一般違法暴力行為,構成世界其他罪的,應當按其他罪處理,如檢察機關派出干部在公路上攔截、檢查過往運輸車輛,以超載為名對有關司機或押運人員處以罰款,無論造成什么后果,也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論處,因為,處理上述問題是與檢察機關的職權、職責風馬牛不相及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無論將國家為了利益、社會公眾利益,還是將公民利益集團作為濫用職權犯罪的客體都是不恰當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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