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暴力犯罪律師帶您了解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不測”是生活中弗成防止的,比方2020年的疫情、火警、水患、交通事故等等,那么在相關的意外事件中有一種特殊的事件:過失致人死亡,那么過失致人死亡構成要件是什么?
接下來上海暴力犯罪律師帶您了解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過失致人死亡定義
差錯致人殞命罪,是指行為人因漠視粗心沒有預見到或許曾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二、差錯致人死亡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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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別人的性命權。性命權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維持平安好處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弗成侵占,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褫奪別人性命權的行動,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本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以致別人殞命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產生致別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行差錯致人殞命的行動。在這里,行為人的行動多是無意識的,或許說是有意的,但對以致別人殞命效果產生是沒有預見的,是差錯。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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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體要件為普通主體,凡達到法定義務歲數且具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本錢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克不及成為本罪主體。起首,無論從行為人的客觀惡性、主觀行動,仍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緊張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
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常識程度及對主觀事物的觀察和意識才能、對本身行動大概造成的傷害效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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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差錯,即行為人對其行動的效果抱有差錯的生理狀況,包孕漠視粗心的過失和過于自負的差錯。漠視粗心的差錯是指行為人客觀上對本人的行動大概造成別人殞命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
過于自負的差錯,是指行為人對本人的行動大概造成被害人殞命的效果曾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或許防止這類效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
是以,行為人應答本人因客觀上的過于自負所造成的傷害效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以上便是上海暴力犯罪律師為您舉行解析的對于差錯致人殞命的相關構成要件,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相關的刑事案件可以及時聯系上海律師事務所專業刑事律師,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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