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訴訟律師以案說法講解代孕問題
代孕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那么代孕合法嗎?代孕有什么風險?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離婚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案件緣由】
鄭某與老婆婚后育有兩女。鄭某還想要繼續生養,然則老婆在兩次臨蓐后已經難以再受孕,鄭某因而萌生請人代孕的念頭。
2016年,在伴侶的先容下,鄭某與嚴某結識,并向嚴某抒發了想請她代孕的設法主意。嚴某表示同意。
年末時,嚴某開端后期查抄為代孕做準備。證明了嚴某有生養才能以后,鄭某和嚴某簽訂了一份和談,商定:嚴某為鄭某以試管嬰兒的體式格局代孕,鄭某需要支付嚴某“代孕金”35萬元,分三次付清。另外,在代孕期間,鄭某還將為嚴某提供每月3000元的生活費。
2017年5月,鄭某根據和談商定,支付給嚴某第一筆代孕金8萬元以及6個月的米飯錢18000元。同年9月,鄭某又支付給嚴來第二筆代孕金9萬元以及3個月的米飯錢9000元。
不久,鄭米得悉嚴來身懷雙胞胎,但兩個胎兒的性別都是女兒。此時,鄭某有了懺悔之心,他知道代孕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代孕合同也屬于有效合同,是以,抉擇不但再也不支付代孕費用,還要求嚴某將之前已經支付的代孕費用還回來。
嚴某拒絕了鄭某。商議無果后,鄭某將嚴某告上法庭。終究,法院審理后訊斷嚴某返還鄭某5萬元,駁回了鄭某事余部份的訴訟要求。
【說法】
代孕正當嗎?這個問題實在很龐雜,實際上,法律并無明文阻止代孕。假如根據“法無阻止即許可”的說法,代孕應該是正當行動。但不少理想案例的訊斷中,都會將“代孕”這一行動與“公序良俗”結合到一路,法院會覺得代孕是一種違背公序良俗的行動,于是不予支撐。所謂公序良俗,指的是“大眾秩序”和“兇惡民俗”?!睹穹ǖ洹返诎藯l劃定:民事主體處置民事舉止,不得違背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實際上是一個模糊性的民法原則,意思就是它雖然沒有具體規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是很多事情卻可以裝進這個“筐”里。所以,如果將代孕視為“違背公序良俗”的話,那么,意味著這一行為雖然不觸犯刑法,但一定是違背民法的。
正因代孕不被法律所認可,所以在本案中,鄭某和嚴某盡管簽訂了代孕合同,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法院終究卻“部份支撐”了鄭某,贊助他從嚴某手中要回一部分代孕金。這是由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法律、行政法例的強制性劃定的民事法律行動有效。然則,該強制性劃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這就是說,簽訂的合同只需違反了法律或許公序良俗,就能視為有效合同。既然是無效合同,鄭某自然有權推翻合同內容。所以,法院最終判決嚴某返還部分代孕金,也是基于法律的考量。
那么,鄭某在要回部分代孕金以后,是否就能高枕無憂了呢?不是的。事實上,他的麻煩才剛剛開始。
起首,假如鄭某請求嚴某打胎,一旦嚴某在打胎過程當中涌現任何不測,他就可能會由于對妊婦造成緊張危害而組成“有意傷害罪”。其次,假如孩子生下來之后,鄭某沒有行使撫養義務或丟棄嬰兒,他也將構成犯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鄭某必須根據法律負擔撫養孩子的義務。所以,雖然他不想要嚴某所懷的兩個女孩,但是他依然要支付嚴某撫養費。
【讀法心得】
本案例中,好像沒有受益者。鄭某作為品德惡劣的“違法代孕發起者”,盡管最初挽回了部分經濟喪失,然則他依舊有義務撫養兩個孩子,這顯然是他不愿意看到的效果;嚴某原來以為靠著代孕能賺到35萬元,但最終因為對方的出爾反爾并沒有實現預期目的。
這件事奉告我們一個事理:在違背法律的事件中,沒有最終的受益者,參與其中的人都將付出代價。以上便是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對于有關內容的講解,法律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建議您,有任何問題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需要律師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和高水平的法律團隊為您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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