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_公司搬遷_職工會得到賠償嗎?
最近有網友到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_在公司工作四年,現在公司說要搬遷。說搬遷以后會,就是新的公司了,現在的公司就不存在了,我的合同就快到期了,如果我不續簽的話,能得到賠償嗎?我如果續簽的話,如果 是以新公司名義簽的合同,是不是相當于在現在的公司他把我無緣無故給辭了?就此問題,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結一下關于工廠搬遷,員工賠償的的幾個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助!
一、公司搬遷要多遠才有得賠償
資深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說,對于這個問題,是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搬遷,也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在于勞動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需要結合以下幾點綜合判斷:
1、《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點不能變動”“變動工作地點需協商一致”等確定了唯一工作地點的約定
若《勞動合同》中有上述的約定,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固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自愿對自己的管理權利進行限制,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搬遷后,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履行不能,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廠房舊址與搬遷的新址地理位置距離是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舊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標準之一,若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交通車、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于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發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于自動辭職,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搬遷的用人單位是否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了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如果用人單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采取開通交通車、修建職工宿舍、發放交通補貼等方式向勞動者提供工作便利與工作環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搬遷安排。
二、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提示你注意: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4、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5、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以上就是上海律師事務所為你總結,關于公司搬遷,員工索要賠償的各項問題,如果你對公司搬遷對員工賠償這方面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隨時聯系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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