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著名律師分析奸淫幼女無罪案
一審訴辯主張
江蘇省常州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厲甦戹于1993年7月至8月期間,以談戀愛為名,先后6次對被害人陳錦鳳(1980年2月6日生)實施奸淫。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為證,且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次數等具體情節,與被害人陳述相一致。江蘇省常州市郊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厲甦戹以談戀愛為名,多次奸淫未滿14周歲的幼女,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已構成奸淫幼女罪,依法提起公訴。上海刑事著名律師請求依法懲處。(人名均為化名)
?。?)被告人的答辯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首先,被告人厲甦戹與陳錦鳳系同學關系,兩人在1992年12月起開始戀愛,雙方是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生兩性關系,依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雙方來往的大量書信。其次,陳錦鳳年齡雖然未滿14周歲,但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明顯早熟,陳錦鳳的外貌體征以及她寫的給被告人的書信證明了這一點。再次,被告人厲甦戹在與陳錦鳳發生關系之前,并不明確地知道陳錦鳳的實際年齡,被告人在供述中否認知道陳錦鳳的年齡,陳錦鳳也只是證實只告訴被告人自己是15虛歲。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厲甦戹是在戀愛過程中,并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且被害人生理和心理發育較為成熟的情況下,與被害人自愿地發生了兩性關系,其行為不構成奸淫幼女罪。
一審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常州市郊區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個人陰私且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依法對本案進行不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厲甦戹與被害人陳錦鳳(1980年2月6日生)系同學,兩人從1992年12月起開始戀愛。1993年7月至8月間,陳先后在史家多次與史發生兩性關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被害人陳錦鳳的陳述;
?。?)公安機關關于陳錦鳳出生年月的戶籍證明;
?。?)被害人陳錦鳳與被告人厲甦戹之間的來往信件;
?。?)被告人厲甦戹的供述。
一審判案理由
江蘇省常州市郊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厲甦戹多次奸淫不滿14歲的幼女,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奸淫幼女罪,應依法懲處。上海刑事著名律師鑒于厲甦戹在犯罪時不滿18歲,且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依法應減輕處罰。
一審定案結論
江蘇省常州市郊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作出如下判決:厲甦戹犯奸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法院判決宣告后,厲甦戹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為理由,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一審辯護人朱昀繼續為厲甦戹擔任辯護人,他在辯護詞中堅持認為,陳錦鳳雖屬幼女,厲甦戹雖多次與陳錦鳳發生兩性關系,但這是戀愛中的越軌行為,不構成奸淫幼女罪,請求對厲甦戹宣告無罪。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厲甦戹與被害人陳錦鳳(1980年2月6日生)系同學。1992年12月起建立戀愛關系,并有談情說愛的書信來往。1993年7月至8月間,陳、史先后在史家6次發生兩性關系,其中有2次系史主動與厲甦戹發生兩性關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厲甦戹對上述事實所作的多次供述,其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次數等具體情節,與被害人陳錦鳳的陳述相一致;被害人陳錦鳳的陳述;陳錦鳳與厲甦戹之間的來往信件;陳錦鳳年齡的戶籍登記。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厲甦戹與陳錦鳳發生兩性關系事實無誤。但鑒于厲甦戹與幼女陳錦鳳是在戀愛期間發生的性行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情節顯著輕微,可不認為是犯罪。因此,上訴人和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應對厲甦戹宣告無罪。其理由是:
厲甦戹作案時未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被害人陳錦鳳雖未滿14歲,但其外貌體征證明其生理發育已基本成熟,又從其寫給厲甦戹的戀愛書信的內容證明其心理發育也趨向成熟。厲甦戹與被害人陳錦鳳系同學,自1992年12月開始發展為戀愛關系,后兩人在史家多次發生兩性關系,在整個過程中,陳錦鳳都較為主動。
案發后,被害人陳錦鳳多次向有關部門寫信表示她與陳的兩性關系是自愿的,是在戀愛中發生的,陳是無罪的,對陳的審判,不能使她安心等。陳錦鳳的父母也認為對厲甦戹應以教育為主,不要判處刑罰。
上海刑事著名律師綜上所述,厲甦戹雖與不滿14歲的幼女多次發生兩性關系,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可對厲甦戹宣告無罪。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常州市郊區人民法院(1993)常郊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宣告厲甦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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