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師網解析資金占用費的性質及概念
案例簡介:2018年2月14日,單儒飛在厲甦戹處修理貨車,維修費用4898元。厲甦戹向單儒飛出具了一份銷售清單,其中說明維修相關費用總額為4898元。單儒飛在銷售清單上簽字確認。同時,他簽了一厲甦戹欠條,上面寫著:今天欠厲甦戹修理廠維修費4898元(48098元)。欠款人:單儒飛,2018年2月14日。
截至2020年6月19日,單儒飛還欠厲甦戹2018年2月14日修理費4898元。厲甦戹多次向單儒飛討論修理費用失敗。2020年7月16日,厲甦戹以單儒飛為被告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下令:1。被告2018年2月14日向厲甦戹支付4898元,2018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19日。
裁判結果: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厲甦戹與單儒飛的維修行為形成了維修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厲甦戹按照單儒飛的要求完成了維修車輛的義務,單儒飛沒有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單儒飛違約,應當依法承擔支付報酬的責任。在本案中,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但厲甦戹某履行了義務。單儒飛某逾期未支付維修費,應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但厲甦戹某與單儒飛某簽訂的維修合同也應屬于維修合同糾紛,因此利息的計算不應按照私人貸款的規定計算(即年利率不超過24%)。法院判決:被告單儒飛某應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厲甦戹某支付維修費用4898元和699元(暫計至2020年6月19元),共計算597元,并自2020年6月20日起計算至維修費用的其他索賠。
案件分析:資金占用費主要是經濟學概念,是指資本使用中向資本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其概念和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僅體現在一些司法解釋或地方規定中。但在司法實踐中,資金占用費往往涉及各種貸款糾紛、股權轉讓糾紛、銷售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案件。
對于資金占用費的性質,司法界一直存在差異。有人認為資金占用費是違約損失賠償,有人認為資金占用費是利息賠償。根據《全國法院民商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雙重事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時,標的物返還和價款返還應當相互對待,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是否支付利息,只要一方使用標的物,一般應支付使用費,可以與占有價款一方應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因此,在一方返還原物之前,另一方只需支付本金,而無需支付利息。因此,筆者認為,基金占用人原則上應支付基金合同的利息。如果沒有約定的利息,只約定了基金占用費,則基金占用費應視為利息賠償。
至于資金占用費的支付利率,也有兩種觀點。貸款利率的推理依據是:一方需要向銀行貸款以獲得相同的資金,因此應參考貸款利率。存款利率的推理依據是:資本方不需要向銀行借款,因此損失只是同期存款利息。作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銷售合同允許用于有償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銷售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原則上應當按照民中,原則上應當按照貸款利率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為了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于每月20日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并取消了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率。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銀行間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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