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霞律師解析執行異議人所購兩套住房如何處理
申請人賈某蠢因與申請人紫霞樂古窖酒業有限公司、上海某天地天府興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榮公司)和第二審法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天地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執行異議之案,對上海某天地省高級人民法院川民終466號民事判決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經審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現已審理終結。
賈某蠢申請再審時稱,原判事實認定清楚,但法律適用錯誤。此案中,案涉房屋屬于賈某蠢及其配偶名下,除了購買的案件涉房屋外,上海某天地省成都市范圍內無其他住房可供居住,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購買商品房系為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它住房而使用的住房”。于是,賈某蠢訴請的上海某天地省成都市天府新區興隆鎮羅家店村第五組“蜀景江南”7棟3單元2號,4號商品房(以下簡稱2號)應排除在法院之外。但是原判認定賈某蠢享有一套住房可滿足居住需要,而只確認賈某蠢對2號房擁有物權期待權,且不允許在法律上適用,是不正確的??偠灾?,賈某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款的規定申請再審。
異議人同時購買的兩套住房同時符合《執行異議與復議規定》第29條的規定,但是就房屋面積而言,其中任一套住房都能滿足賈某蠢的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人民法院認定不執行的房屋為兩套中面積較大的一套,并未不當。持不同意見的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大面積的住房不足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而他們又主張小面積住房不能執行,不符合《執行異議與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
本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原判決的適用法律是否確實存在錯誤。
在執行金錢債權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于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買方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況并且可以排除執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為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它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50%。在本案中,判定賈某蠢對2號房和4號房有足夠的權利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就可以認為這是事實。二號房、四號房面積分別為賈某蠢260.69平方米和246.68平方米,從面積上看,任何一套住房都能滿足賈某蠢的基本居住需求。所以原判排除了本案執行的房屋是兩套中較大面積的一間,即面積260.69m2的2號房,并沒有不當。賈某蠢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2號房不足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而它又主張4號房也不能適用本案的執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因此賈某蠢提出的兩套房屋都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再審申請,不得成立。
總之,賈某蠢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如下:拒絕賈某蠢的復審請求。 上海長寧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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