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問題要如何解決?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告訴你
二審中,劉謀1、劉謀2提交了孫桂蘭日常生活及外出游玩的照片,以證明孫桂蘭身體健康,劉謀3不需要特殊照顧,兩人均盡到了支持和安慰孫桂蘭的義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劉3質證認定照片真實性,不認定證明目的。該證據已經過了舉證期限,不屬于新的證據,僅憑照片不能證明對方已經盡到了義務。要考慮老人跟誰住,老人一直跟我住。我相應地照顧老人。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實無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問題予以確認。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企業未能有效達成目標一致意見。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對201號院和502號院的劃分是否適當。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根據已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201號房屋及502號房屋均系通過拆遷承租單位公房后購買所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孫桂蘭名下,購買時折算了孫桂蘭工齡14年及其已死亡配偶劉功厚44年工齡。
劉某3主張上述兩套房屋應為劉某3、吳起華、劉成林和被繼承人共同共有,雖然拆遷安置時劉某3、吳起華、劉成林在被拆遷房屋居住,但安置人并不能當然全部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一審法院據此認定502房屋及201房屋為孫桂蘭的個人合法財產,并無不當。
劉某3要求先析產,再按繼承處理的主張,及要求追加吳起華、劉成林為當事人的請求,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齡所獲得的政策性利益應作為死亡配偶劉功厚的遺產予以分割,劉功厚、孫桂蘭生前均未留有遺囑,上述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繼承開始后,劉功厚的母親李新云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李新云繼承劉功厚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F李新云的繼承人均向一審法院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本案中502房屋及201房屋中因折算劉功厚工齡所獲得的政策性利益,并且不再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將上述李新云的繼承人列為本案當事人并無不當。
劉某1、劉某2及劉某3均主張對被繼承人劉功厚、孫桂蘭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但根據查明事實及雙方陳述,劉某3與劉功厚、孫桂蘭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一審法院認定其所盡贍養義務更多,并在分割遺產時酌情予以多分,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對201號房屋及502號房屋所做分割并無不當。
綜上,劉謀1、劉謀2、劉謀3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36000元,由劉某1、劉某2負擔19800元(已交納),由劉某3負擔1620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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