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淞園路律師談網站記錄抵押信息但卻實物丟失
涉案貸款合同約定的抵押物不包括土地。當事人未就簽訂土地抵押合同作出明確約定,未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雖然債權人持有的房屋其他權利證書記錄了土地使用證的編號,但沒有法律依據主張土地抵押。即使相關網站有土地抵押信息,也不能判斷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債權人不能對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權。
《劉某軍、商丘創世鋼材市場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民事案》(2021)最高法民申2414號
網站記錄抵押信息,但沒有抵押合同時抵押權成立嗎?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10月實施)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抵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十條規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以登記財產為準。
第六十一條抵押登記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內容為準。
根據原審查,涉案貸款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抵押物為三河公司位于上海市黃浦區××路××段××樓,不包括商國(2007)第146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的68畝土地。當事人未就簽訂土地抵押合同作出明確約定,未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劉某軍以土地抵押擔保是各方真實意思為由主張享有抵押權,不符合法律規定。雖然劉某軍持有的房屋其他權利證書記載了土地使用證的編號,但沒有法律依據主張土地抵押。即使相關網站有土地抵押信息,也不能判斷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原審判決并不支持劉某軍對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權的主張。 上海黃埔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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