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是否有效?廣州前十大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撫養的案件官司到底我們應該學習怎么打?很多當事人不了解中國法律制度規定,也不熟悉相關工作程序。今天,廣州離婚律師為大家可以提供了一份進行詳細的訴訟發展指南要點,打開撫養費維權的“正確姿勢”。
一、什么是撫養費?
撫養費,是指由父母或者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撫養孩子既是父母的責任,也是孩子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撫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如果父母一方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未成年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能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承擔其義務。
二、誰能去打官司?
在贍養費糾紛中,原告通常是孩子本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他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后由一方撫養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撫養的非婚生子女、由繼父母一方撫養的繼子女、由一方撫養、撫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作為原告向撫養費義務方追償拖欠的撫養費。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支付撫養費。這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新增加的內容,也是為了給我們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護。
還有作為一種發展情況分析就是我們父母雙方企業對于社會撫養費用管理已經作出了一個明確的約定,并且不直接進行撫養子女一方也依照約定給付了撫養費,但是通過一段時間問題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重要原因(工作、疾病等),無力承擔原有的撫養費標準,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設計變更撫養費給付標準,這時候起訴主體作用便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了。
三.我應該去哪個法庭?
撫養費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對于法院進行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通過法院可以管轄。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沒有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工作居住環境一年一個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患者就醫的地方政府除外。這種方式管轄的原則就是被稱為“原告就被告”,不僅是社會撫養費糾紛的案件,這也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通民事法律糾紛解決案件的通行管轄原則。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居住地與其慣常居住地不符,(a)對不居住在人民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b)對不居住在人民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c)對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訴訟; (d)對接受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以及(e)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如何撰寫起訴書?
起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雙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地點、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和聯系方式(如果有的話) ,注明訴訟代理人的相關信息。
2.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起訴狀中的重要內容,是起訴狀中必須記載的法律事項。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明確陳述訴訟請求,明確提出自己對實體權利的主張,以便法院明確其在訴訟中的要求以及通過訴訟所要達到的目的。所以,在贍養費糾紛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一定要明確自己想通過訴訟達到什么效果,是追回拖欠的贍養費,還是把贍養費提高或降低到一個月多少的標準。
3、事實與理由:原告圍繞學生提出的訴訟請求,闡釋以及相關研究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事實與理由我們應當簡明扼要、實事求是。
4.最后:被起訴法院的名稱、檢察官的簽名和日期(如附有證據) ,說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廣州離婚律師認為,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的愛和家庭的養育,父母之間良好的關系將會給孩子的成長帶來益處。我國婚姻法關于贍養費的規定也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以盡可能防止和減少婚姻關系變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