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離婚調解時,一方申請人應當親自到離婚案件法院訴訟調解,一方申請人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證明其身份條件的證件。一方申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如果對方申請人提供不了身份證原件,則要提供復印件。
如果一方申請人無法提供相應證件時,需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證明。在離婚案件法院訴訟調解中,一方申請人應當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明、身份證件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情況的證明。
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時,需要雙方都出示自己合法獲取對方合法擁有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的證明。當對方當事人不愿意出示自己合法獲得對方合法擁有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院訴訟調解后再進行法院訴訟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
當一方申請人未申請進行當事人離婚登記時,可以在調解前和調解過程中向其法院訴訟確認該民事協議有效并在調解過程中向對方當事人出具該民事協議無效的證明。
申請材料完成后將審查內容交由承辦法官審查并制作審查筆錄。
從審查筆錄上可以看出,夫妻雙方雖然就申請材料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并不是完全自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必須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那么夫妻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再到法院協議離婚嗎?其實是不能的,除非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或達成協議。
因為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協商一致離婚成功與否均是不能改變夫妻協議離婚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經本院審查批準的,可以制作民事調解書”。所以該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承辦法官在審查筆錄時往往會詢問當事人對目前夫妻關系現狀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看法,同時也會詢問一些有無財產分割等財產問題。
對于離婚時的財產問題,法官一般只需要詢問一下夫妻雙方都有哪些財產,有哪些可以分割。對于財產問題,承辦法官一般會問幾個關鍵詞:房產、存款、車輛、有價證券、存款數額等。如果是房屋買賣而引發的離婚糾紛的,則主要詢問房屋總價以及房屋交易的具體價格情況。
同時,對于夫妻有共同債權問題也主要詢問對方債權數額是否存在問題。如果有貸款問題或者其他財產問題則一般會詢問一下對方是否存在拖欠貸款或者其他未償還或者逾期未還問題。如果是其他爭議問題則主要詢問對方有無經濟能力來承擔本案的損失或賠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