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型律師事務所來講講遺囑人生前以贈與方式處理遺囑怎樣認定
某遺囑人在去世前留有一份遺囑,但未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報酬。在此情況下,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自愿簽訂代理協議,約定遺囑執行費用,并收取了相關費用。后來,一位繼承人認為遺囑執行人與其簽訂的代理協議違反了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規定,要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指定報酬的情況下執行遺囑,屬于律師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代理活動范疇,與繼承人自愿簽訂的代理協議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情形,應認定代理協議有效。廣州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相關法律案例
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2民初996號
原告為某繼承人,被告為某遺囑執行人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原告主張被告在執行遺囑時與其簽訂的代理協議違反了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規定,要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的行為,屬于律師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代理活動范疇。由于遺囑人在遺囑中未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報酬,因此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約定相關費用,并收取了相關費用,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情形。同時,原告作為繼承人,對遺產繼承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與遺囑執行人簽訂代理協議,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是雙方自愿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認定代理協議有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的代理活動,是指代理委托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代理活動包括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代理仲裁、代理調解、代理財產處理、代理遺產繼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對立的當事人代理,不得與對立的當事人保密,不得代理自己的配偶、近親屬、當事人、委托人等人的利益對立的事務?!?
2.《廣州市律師行業管理條例》
《廣州市律師行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律師不得與對立當事人簽訂代理協議,代理不得泄露客戶機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分析和評價
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案例的判例分析,本案中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應認定為有效。
首先,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指定報酬的情況下執行遺囑,其行為屬于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代理活動。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約定相關費用,并收取了相關費用,符合代理活動中代理人收取合理報酬的原則,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情形。
其次,原告作為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簽訂代理協議,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是雙方自愿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雖然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對立的當事人代理,但是本案中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間不存在利益對立的關系,因此不屬于禁止范圍。
最后,代理協議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協議應當符合合法、真實、自愿、公平的原則,并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在本案中,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簽訂的代理協議符合合法、真實、自愿、公平的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綜合分析本案,可以認定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有效。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協議約定收取遺囑執行費,繼承人也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愿簽訂代理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遺囑執行費,不屬于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情形,應認定代理協議有效。
六、建議
在日常工作中,律師在代理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廣州市律師行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在同一案件中為對立的當事人代理。如果代理協議需要約定費用,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并符合合法、真實、自愿、公平的原則。
廣州律師提醒大家,對于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簽訂的代理協議,建議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事項,包括遺囑執行人的職責、繼承人的義務、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等,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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