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房買賣優先權律師咨詢
上海公有住房買賣糾紛中經常找上海房產律師咨詢的法律問題是公有住房承租人與空掛戶口人員之間的矛盾。那么上海公有住房買面糾紛中是承租人與公司簽訂房屋買面合同,戶口在公有住房內但實際不居住的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呢?
案情簡介:孫1與孫2侄叔關系。座落于上海市某地的一套房屋原承租人為孫1的祖父孫某,即孫2的父親,該房為動遷回遷房,回遷人口為孫1的祖父,原房產所有權人為某公司。
孫1曾在該房屋同住, 2001 年 8 月搬出后,孫2進住照顧父親孫某。 2001 年 9 月 12 日,孫某出具房產轉讓說明一份,載明:孫某愿將房產購買權轉讓其子孫2購買,產權歸其子孫2所有。
2001 年 9 月 10 日,孫2與某公司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某公司將房屋出售給孫2,合計交款總額為 9,570 元。 2002 年 3 月 18 日,孫2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
2002 年 9 月 27 日,孫某因病死亡。 2003 年 4 月 10 日,孫1曾以叔叔孫2不居住在該房,無權購買此房屋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房屋所有證, 2003 年 6 月 16 日,法院以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孫1的起訴。
上海房屋房產律師繼續介紹:此后,雙方就購買該房屋所有權問題,多次發生矛盾,孫1于 2003 年 7 月 22 日起訴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叔叔孫2與某公司簽訂的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無效。
法院認為,某公司與孫2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內容并未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征得了原房屋承租代表人孫某的同意。
因此,某公司與孫2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孫1作為訴爭房屋的同居人口,雖然對該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并可以申請撤銷某公司與孫2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孫1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其撤銷權已歸于消失。
關于孫1主張要求居住訴爭房屋問題,因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孫1可另行起訴。依法判決如下:駁回孫1要求確認孫2與某公司簽訂的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
上海房產糾紛律所律師解讀: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購買公有住房應征的房屋產權單位的同意,承租人有權購買,所以購買公有住房主要應考慮房屋產權單位和承租人的意見。
本案中,訴爭房屋原合法承租人孫某在世時,已將房屋使用權處置轉讓給其子孫2,同意由孫2購買訴爭房。
孫2與某公司簽定的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內容并未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
雖然孫1的戶口仍在公有住房,但其已不在公有住房實際居住,因此其并不享有優先于叔叔孫2的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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