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母離婚訴訟后子女隨哪方生活
上海父母通過離婚訴訟結束婚姻關系后后子女隨哪方生活,根據上海離婚案件律師的時間經驗來講,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法律依據為《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那么可能會有當時人咨詢上海訴訟離婚律師沒工作影響爭取孩子撫養權嗎?離婚是男女兩個人的事,其實和家庭環境和家庭背景沒有多大關系。但是,在日常實際審判中,在考慮孩子撫養權歸誰時,法院往往會考慮的更多一些。
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定的考慮因素,但并不是決定性因素,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女方一直在撫養孩子,離婚后撫養權也一般歸女方。因此,父母即使無工作無收入,也可以取得孩子撫養權。
家庭環境會影響撫養權取得嗎?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好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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