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律師來講講患者不能對其主張醫療機構有偽造病例能否推定機構過錯
醫療糾紛是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在處理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的病歷作為重要的證據之一,常常被用來證明醫療事故的存在與否。然而,有時患者在主張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嫌疑時,往往難以進行舉證,這也給患者的維權帶來了困難。深圳律師事務所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在深圳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廣東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機構在接到患者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出具書面報告。如果患者認為自己的病歷被偽造、篡改或者存在其他問題,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重新開立或者進行鑒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重新開立或者鑒定,或者患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向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鑒定病歷的真實性。
然而,有時患者在主張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嫌疑時,往往難以進行舉證,因為病歷通常是由醫療機構制作和保管的。在這種情況下,患者如果不能對其主張進行證明,法院將不能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這將給患者的維權帶來很大的困難。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明確規定:“當事人主張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等行為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但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足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患者雖然不能直接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但如果能提供一些足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證據,法院就可以根據這些證據進行推定,從而有助于保護患者的權益。
在深圳市,如果患者認為自己的病歷被偽造、篡改或者存在其他問題,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重新開立或者進行鑒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重新開立或者鑒定,或者患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深圳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下面以一起案例來具體分析患者如何在無法直接證明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的情況下,提供足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證據。
案例:小張在某醫院接受了手術治療,但手術后病情反復,后經另一家醫院診斷為手術失敗。小張認為手術過程中醫生存在操作不當,導致手術失敗。小張向原來的醫院要求查看病歷,但醫院表示病歷已經被毀掉了。小張認為醫院有意毀掉病歷,以掩蓋醫療事故的真相,因此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但醫院表示,病歷的毀掉是無意的,并不存在偽造、篡改等行為,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小張無法直接證明醫院偽造、篡改病歷,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供足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的證據:
證明醫院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小張可以從醫院手術前后的記錄、醫生的操作記錄、醫療設備的使用記錄等方面,來證明醫院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如果這些證據可以證明醫院存在過錯,那么可以推定醫院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嫌疑。
證明醫院有動機篡改病歷:小張可以從醫院對病歷的管理、存儲等方面,來證明醫院存在有意篡改病歷的動機。例如,如果醫院對病歷的管理不規范,病歷容易被篡改,或者醫院對病歷的存儲記錄不清,容易被病歷篡改者利用,那么可以推定醫院存在篡改病歷的動機。
證明醫院毀掉病歷的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小張可以通過醫院毀掉病歷的行為,來證明醫院存在過錯。例如,如果醫院毀掉病歷前沒有通知小張,或者毀掉病歷的原因與醫院的管理、存儲規定不符,那么可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如果患者能夠提供足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的證據,那么在法律上,可以推定醫院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嫌疑,而不需要患者直接證明醫院偽造、篡改病歷。同時,對于醫院毀掉病歷的行為,也可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從而對醫院進行責任追究。
在深圳市,患者對醫院偽造、篡改病歷的行為進行舉證時,可以參考以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保護患者的病歷資料,不得篡改、涂改、偽造病歷,不得拒絕患者合理的查閱、復印、提取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患者的病歷資料,不得因為丟失、毀損、損壞等原因拒絕承擔責任,應當根據患者的要求,開具有關證明和說明。
《深圳市醫療糾紛調解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保護患者的病歷資料,不得隨意篡改、毀損病歷資料,不得無故拒絕患者查閱、復印、提取病歷資料。
深圳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醫療事故中,病歷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果醫院偽造、篡改病歷,或者存在其他問題,患者可以要求重新開立或者進行鑒定。如果患者無法直接證明醫院偽造、篡改病歷的行為,可以通過提供足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的證據,來證明醫院的過錯,從而對醫院進行責任追究。在深圳市,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為患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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