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肇事律師:單位員工在從事勞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保險與交通賠償能否兼得
在從事勞動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工傷保險賠償和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兩個方面。那么,這兩種賠償能否兼得呢?下面,本文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將從法律角度出發,結合相關法條和深圳的法律實踐,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工傷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是指企業為職工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負傷、患病、殘疾等原因給予的一種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護職工權益,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在工傷保險賠償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負傷、患病、殘疾等原因給予醫療救助、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工死亡撫恤金等各項保險待遇。
二、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
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是指因為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對于侵權方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日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在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方面,深圳市的法律實踐也有相關案例。例如,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了(2018)粵0106民初5482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中的被告在駕駛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交通事故,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需要承擔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住院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的責任。
三、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是否能夠兼得
從以上法律規定和深圳市的法律實踐來看,工傷保險賠償和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是兩個獨立的賠償體系,可以同時適用。也就是說,員工在從事勞動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要求對方侵權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員工應當在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賠償,不得重復獲得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保險賠償和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所涉及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是不同的。工傷保險賠償主要涵蓋醫療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工死亡撫恤金等各項待遇,其賠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計算。而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所涵蓋的范圍更加廣泛,除了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費等直接損失外,還包括了誤工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在實際操作中,員工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賠償方式,并根據不同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
四、結論
綜上所述,員工在從事勞動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要求對方侵權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工傷保險賠償和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賠償是兩個獨立的賠償體系,可以同時適用。員工應當在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員工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賠償方式,并根據不同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同時,也需要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經濟風險和社會責任。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在深圳市,法律明確規定了員工在從事勞動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障措施,即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作為員工,應當了解自己的權益和選擇適合自己的賠償方式;而企業則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降低企業的風險和社會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對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權益進行保障,并做好相應的賠償工作。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企業和員工的共贏,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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