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部分補償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上海拆遷律師帶您了解
非居住部分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在租賃合同糾紛中比較常見。本文將就上海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案例,分析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非居住部分補償款。上海拆遷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上海地區的法律規定
在上海地區,租賃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其中,《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在非居住類物業中,業主或租戶搬離或撤銷物業使用權時,應當按照《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非居住部分進行補償。根據該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使用權合同的約定,或者與業主或租戶協商一致的方式,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確定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
二、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乙為夫妻,共同承租了上海市某商鋪。該商鋪的租賃合同規定,商鋪為經營用途,同時也兼有居住功能。后來,乙因身體原因不得不離開商鋪,只能在家中養病,而甲則繼續在商鋪經營。由于商鋪的合同約定為商鋪和住宅共同使用,因此在離開商鋪后,乙要求對商鋪的非居住部分進行補償。
解析:對于此類情況,根據《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商鋪同時具備住宅功能,屬于居住類物業。因此,乙可按照商鋪的租賃合同約定,對商鋪的非居住部分進行補償。如果商鋪的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可以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與甲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另外,由于甲繼續在商鋪經營,因此甲應當繼續承擔商鋪租金的支付義務。
案例二甲、乙、丙為三人合伙承租了上海市某寫字樓。由于合伙協議中規定,甲、乙、丙各自承擔寫字樓租金的1/3,并共同使用寫字樓的非居住部分。后來,乙因為個人原因不再使用寫字樓,要求對非居住部分進行補償。
解析:對于此類情況,可以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來確定乙的補償標準。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約定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可以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與甲、丙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由于甲、乙、丙是合伙關系,應當按照約定分擔租金和使用非居住部分,因此乙離開后,甲、丙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乙的租金和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款。
三、結論
在上海地區,對于租賃合同中的非居住部分補償款的分配問題,應當依據租賃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約定來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可以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與租賃雙方協商確定。在共同承租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來確定各方的補償款分配比例。
以上是本人對于非居住部分補償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對有需要的讀者有所幫助。
四、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和公平原則,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的方式、標準。違約金或者賠償標準不應當過分高于合同履行的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過分高于合同履行的可能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合同無約定的,按照有關物權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有多人共同享有一定的財產或者共同承擔一定的債務,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事實共同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
五、案例分析
2018年,某商場租戶A、B簽訂租賃合同,共同承租商場非居住部分,并按照約定共同承擔租金和物業費用。后來,A離開商場,B要求A承擔商場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款,A認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由B承擔全部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款。
針對此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案中,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因此可以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與雙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在共同承租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來確定各方的補償款分配比例。因此,B有權要求A分擔商場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款。
上海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租賃合同中,非居住部分的補償款分配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物權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理分配。對于共同承租的情況,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來確定各方的補償款分配比例。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協商解決爭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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