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糾紛上海法院一般怎么處理律師咨詢
合伙協議糾紛法院一般是怎么進行處理的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介紹最高法院合伙協議糾紛裁決七則,在此建議多看幾遍!
1.合伙人的投資對象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實際占有和控制合伙企業的財產,并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占有和控制合伙企業的資產。合伙人無權要求其他合伙人返還投資資金。
2.合伙企業的債務人不是合伙人的債務人。合伙人與合伙企業的債務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合伙人無權要求合伙企業的債務人向合伙人履行債務。
3.合伙企業未解散、清算未完成的,合伙人無權直接要求合伙企業返還出資。
4.合伙人是否有共同投資和共同經營行為,是決定合伙是否成立的重要考慮因素。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是合伙關系的基本要素。沒有上述條件,不能認定合伙企業存在。
5.合伙協議終止后,合伙各方應當對合伙項目的成本費用、投資、收益、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計算項目的節余,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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