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律師:因規定禁養區需關閉或搬遷禽畜養殖原有場所的,應給予補償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由于指定禁區而真正需要關閉或遷移現有的禽畜飼養場,造成的經濟損失將由縣級以上的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依法給予賠償。有關行政部門在指定耕地之前已經開始經營農場。行政部門應參照當地特殊待遇計劃的獎補標準,對強拆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或賠償,從保護行政對應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補償或賠償不得低于其他同類養殖場的補償標準。而且不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及農場的案件屬于合法建筑,其不予賠償或者補償。下面來看看上海動遷律師對相關案例的解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黃慧卿,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卓,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季海琴探員 Beijing Haiming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認為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開平市農村人民對于政府。
法定代表人馬品高。
委托進行訴訟作為代理人謝雨杉。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健華。
再審申請人黃慧卿,根據廣東銀行2018年第27號行政判決,就 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開平政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中華民國,向醫院申請再審。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賠償要求的第697號行政命令,對此案進行了審理;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重審編號,并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此案。庭審現在結束。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屬行政責任賠償問題糾紛。被訴涉案企業行政管理行為的違法性已由同時可以一并提起環境行政訴訟的(2018)粵07行初60號行政判決予以分析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黃惠卿要求開平市政府賠償制度經濟發展損失200萬元的訴訟服務請求信息是否有事實與法律的依據。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三十六條和《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企業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在符合我國行政賠償制度責任公司構成一個要件,即賠償可以請求信息主體適格、行政管理行為具有違法、合法權益沒有受到嚴重損害、違法建設行政工作行為與損害研究結果學生之間發展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的前提下,國家才對行政環境侵權以及行為分析造成的損害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并且通過行政賠償遵循賠償方式直接投資損失基本原則。同時,黃惠卿應對教育行政組織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社會事實承擔一些必要的舉證責任,并提供完善相應的證據。2015年10月8日,開平市政府辦公室設計制作的開府辦〔2015〕47號《開平市人民服務政府部門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規定的通知》,將馬降龍等世界歷史文化精神遺產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劃定為禽畜禁養區?,F有的證據調查顯示,黃惠卿經營的養豬場地點位于上述禁養區內,且該經營的養豬場不具有環評審批和驗收規范文件,在開平市政府劃定禁養區并經百合鎮政府通知后,仍舊無法繼續擴大經營,其經營活動行為違反了禁養的規定,理應要責令拆除或關閉。本案中,雖然(2018)粵07行初60號行政判決確認開平市政府涉案的行政道德行為方面存在很多違法,但是黃惠卿提供的證據亦并不足以證明其在禁養區經營涉案養殖場的豬欄舍等設施是否屬于自身合法養殖基礎設施,屬于其合法權益。對于生豬的賠償解決問題,從強拆之前的視頻數據可見,廣東省開平市百合鎮人民實現政府(以下簡稱百合鎮政府)在強拆之前學習已經將生豬轉移到網絡安全的豬欄舍,并無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的行政決策行為對生豬市場造成重大損害。至于機器設備成本、人工控制成本、租金損失、利潤減少損失等的賠償這一問題,黃惠卿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利用這些選擇相應財產遭受的損失與涉案行政犯罪行為模式之間還是存在一種因果關系,相應的損失也是不能認定為開平市政府的涉案行政系統行為因素造成的直接導致損失。因此,黃惠卿賠償請求主體雖適格,但因豬欄舍等養殖設施不合法及其他合法財產遭受的損失與涉案行政領導行為主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其請求開平市政府賠償范圍經濟帶來損失200萬元的訴訟請求內容缺乏科學事實與法律法規依據,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重要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黃惠卿的賠償請求。
第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開平市政府在本案中只是部分拆除了黃慧卿的豬圈,黃慧卿要求賠償豬圈造價,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豬圈是合法建筑,要求賠償豬圈造價缺乏法律依據。黃慧卿要求賠償機器成本、勞動力成本、租金損失、利潤損失,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損失與開平市政府強行拆除部分牲畜棚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黃聲稱開平市政府應該向他支付200萬美元的賠償金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他的申訴并非不恰當,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黃慧卿提起上訴,聲稱他的土地和農業合同、地上建筑都是合法建筑,開平市政府強拆給他造成損失,一審判決忽視重要事實導致判決錯誤等,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修改判決,但二審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黃惠卿申請進行再審稱:
1.其所需要修建的禽畜欄舍是在依法管理承包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
2.其養殖企業行為是在被申請人劃定禁養區以前,屬合法養殖。
3.被申請人違法強拆和限期關停、拆除工作通知已被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結果確認存在違法,其提供的證據研究證明強拆行為方式與其經濟損失有因果之間關系。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判決開平市政府要求賠償風險損失200萬元。
開平市政府答辯稱:
1.開平市政府系根據企業相關國家法律政策法規及上級人民政府管理有關數據文件進行規定可以作出的專項整治工作行為,執行該專項整治社會行為是黃惠卿的義務。
2.開平市政府對黃惠卿涉案禽畜欄舍的強拆行為與黃惠卿所主張的損失問題沒有一個因果之間關系。
3.黃惠卿提供的證據制度并不足以證明其在禁養區經營涉案養殖場的豬欄舍等設施建設屬于自己合法養殖基礎設施,屬于其合法權益。請求判決駁回黃惠卿的再審請求。
本院認為,《禽畜資產規模進行養殖環境污染問題防治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劃定禁止養殖發展區域,確需關閉企業或者公司搬遷現有禽畜養殖活動場所,致使禽畜養殖過程中遭受社會經濟利益損失的,由縣級綜合以上這些地方中國人民對于政府可以依法及時予以一定補償。本案中,根據原審查明犯罪事實及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據,黃惠卿在開平市政府劃定禁養區之前即已開始自己經營養豬場,開平市政府部門依法應當能夠給予相應補償。開平市政府辦印發的開府辦〔2016〕60號文件《開平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專項整治三年學習行動教育工作設計方案》(以下我們簡稱《專項整治解決方案》)對禁養區內2016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禽畜養殖場設定了具體獎補標準。百合鎮政府對黃惠卿做出的2016年12月1日《關于百合鎮禁養區禽畜養殖場限期關停拆遷的通知》和2017年5月12日《開平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期拆除及逾期強拆通知書》以及開平市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已被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共和國法院(2018)粵07行初60號生效行政法律判決結果確認存在違法,針對黃惠卿的賠償訴訟請求,開平市政府應參照《專項整治技術方案》的獎補標準,對黃惠卿因上述各種違法人員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方面給予他們公平科學合理確定賠償或補償,且從保護傳統行政合同相對人是否合法用戶權益的角度考慮出發,該賠償或補償亦不得低于世界其他地區同類情形養殖場的補償制度標準。原審判決對黃惠卿的賠償請求不能完全不予提供支持,理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最后,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行賠終27號行政賠償判決;
二、撤銷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第07號行政賠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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