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發生之后必然會涉及到一方的賠償問題。在賠償的時候首先是應當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才會到法院進行起訴,然后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當然,賠償是由法律規定的標準的。下面請看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的詳細解答。
第二十四條 被侵權人同時起訴兩個以上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按照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執行;
?。ǘ﹥蓚€以上醫療機構均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
【思考】該案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應該按照北京的標準還是按照吉林的標準呢?
患方代理律師如果依照以往的經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就會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北京市的賠償標準計算患者的死亡賠償金。
上述計算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頒布實施之前,是沒有爭議的。并且在實踐操作中,如果該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涉及多家醫療機構,代理律師往往會建議患者將多家醫療機構一并起訴,而且會選擇到賠償標準較高地區的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一旦多家醫療機構中只要有一家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就能夠給患者主張到較高標準的賠償數額。
但是目前這種方法已經行不通了,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適用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被侵權人同時起訴兩個以上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一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按照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執行;(二)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均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關于該法條的理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關于管轄問題。雖然本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不能按照不負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標準,但是并未排除該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苯Y合到本案中,即使北京某醫院依法不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其作為被告住所地,北京某區法院仍具有該案的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到北京某區法院起訴。
二、雖然在以往實踐中,大多數的情況是患方為了獲得更高的賠償,選擇到賠償計算標準較高的地區起訴,但是也不排除有的患者考慮到交通方便等因素,選擇到賠償計算標準較低的地區起訴。比如,把本案中的情況稍微修改一下,假設患者不是到北京起訴,而是到吉林起訴,而經法院審理,北京某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吉林某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要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吉林)的賠償標準還是承擔責任的醫療機構所在地(北京)的賠償標準呢?
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北京的賠償標準。
以往審判實踐中,患方往往會選擇到賠償計算標準較高的地區起訴,甚至會有患者單純為了多獲取一些賠償而臨時轉院,這不僅是對醫療資源的浪費,同時也不利于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而最高人民法院正是考慮到了這種現象對醫療機構的不公平,于是才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在醫患糾紛的解決中找到了一個平衡點。但該條適用的前提不是“受訴地的賠償標準較高”,不管受訴地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還是最低,只要該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就不應當按照該地的賠償標準來計算,回到假設的情形,也就是應當按照北京的賠償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當然,如果患方主張按照較低的標準進行計算也是可以的,法院在審判時應當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基礎。
三、該解釋中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前提是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審查后認為該醫療機構是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那么無論其他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均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適用受訴法院地的標準。
本文的案件中,僅涉及到了兩家醫院,如果涉及到三方醫療機構,賠償的計算又該如何適用呢?假設,患者先后在A、B、C三省市的醫療機構就診,在A地法院起訴,經審判,A地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B、C兩地均需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基于對患者的損害充分救濟的考慮,依據“就高不就低”原則,可以按照其中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標準執行。1
綜上所述,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計算賠償要具體適用哪個地區的標準,不能簡單的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來判斷,而是要根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所在地判斷。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上海醫療糾紛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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