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交付時間如何認定?上海房屋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根據原告陳述:被告寶澤康醫院于2016年1月16日將涉案房屋內的物品搬空,但因寶澤康醫院在涉案房屋內遺留有部分垃圾,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清理完畢,應視為該院于次日即2016年2月1日交付房屋。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鑒于涉案房屋在退還時房屋狀態良好,不存在出租障礙,原告完全可以正常將涉案房屋對外出租。考慮到春節前后對房屋租賃市場的一定影響,本院推定原告房屋空置的合理期限為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據此,本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閑置期限或尋找替代房屋周轉期間的租金損失為15、8454萬元【31、690943萬元/季÷3個月)+10、5636÷2】。
案件信息來源:中國傳統印刷物資總公司與秦楚、北京寶澤康國際社會醫院進行管理能力有限責任公司對于房屋租賃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476號]。
考慮到社會實踐中進行房屋空置費損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費等損失企業通常具有客觀方面存在但較難證明,法院未必會準確分析計算每一項經濟損失的具體問題金額,而是我們通常會通過結合相關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雙方的過錯情況、案租賃服務合同的約定期限及履行期限、雙方之間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等情況),酌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費用控制標準判決承租方承擔。
由北京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為了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閑置期間或尋找一種替代房屋周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六個月。
案件一: 北京市人民法院一審對 Fang Wenshan 與周之家租賃合同糾紛的民事判決[(2015)朝民初資20580]認為,“依法訂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規定: “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預先向另一方支付10萬元?!?
雖然被告聲稱雙方以協商一致方式解除合同,但案情并不符合這一條款,但考慮到被告提議事先解除合同,雙方在移交過程中并未更改協議并簽署書面協議,原告尚未放棄向對方提出的違約罰款申索,因此法院認為應適用這一條款,原告聲稱法院允許對違約罰款?!瓣P于 liquidated damage,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 liquidated damage 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在本案中,被告建議 liquidated damage 過高,并要求法院酌情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將原告隨后進入有關場所的時間、約定的期限和履行有關租賃合同的期限、當事人之間的 liquidated damage 協議等合并在一起,酌情處以7萬元罰款?!?
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2014)] ,北京高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朱偉南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14)]裁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雇補償金3735324元,相當于四個月的租金。
根據合約條款,被告須于2012年12月19日或之前繳付原告的按金及首個月的租金,而被告現已承認未有繳付按金,并已符合合約所訂明的條件,讓原告行使撤銷合約的權利,以及讓被告就撤銷合約支付補償。
因此,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法院支持,但原告要求賠償金的計算標準過高。基于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加上雙方同意的租賃期限、終止合同的時間、被告的過失程度以及原告的實際損失,法院決定賠償應以有爭議房屋的三個月租金標準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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