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交易律師來講講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趙鋼與舒浩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朝民初字第15705號】認為,就免租期損失和空置損失,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系原告給被告經營前裝修期間的租金優惠,意在出讓部分可得利益,減少被告裝修成本,促使相對方與之完成締約,從而在合同約定期間內獲取利益的行為。上海房產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根據《合作協議書》的約定,雙方合作期間為60個月,但被告僅在免租期后3個月即以無法繼續經營為由與原告解除合同,致使原告既出讓免租期租金利益又無法繼續獲得合作期間的租金收益,故被告應按照雙方未履行合同期間占合同約定期間的比例,賠償原告免租期租金損失。
雙方于2013年3月31日協商解除合同,現原告向被告主張合同解除后的房屋空置損失,無事實依據,且原告提交的案外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基本信息網頁打印件不足以證明訴爭房屋是否曾出現空置狀態,故本院難以支持原告的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通過法院審理的中農朗逸(北京)科技經濟發展能力有限企業公司與北京宏宇方略商貿物流有限服務公司管理房屋租賃業務合同法律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京0105民初20988號】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系統使用電子合同》事實方面存在,雙方信息權利保障義務教育明確。
被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確已導致施工合同內容無法選擇繼續積極履行,由于被告就其所述的因國家相關政策不斷調整,針對不同國家政府機關內部所有這些房屋產權結構進行數據清理工作導致其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方式沒有自己舉證,故被告應當主動承擔一些相應的違約風險責任。
原告沒有我們提供一個充分利用證據能夠證明其于2017年12月28日搬離房屋的事實,根據原、被告簽訂的交接清單和原告發給被告的《關于我國房屋設計使用價值租賃押金的函》,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與被告進行了分析房屋交接。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此后租金的主張,本院予以資金支持,對于退還之前租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還原告房屋及電話費押金,本院不持異議。關于補償金問題,從雙方貿易合同約定看,該補償金本質上為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提出了補償金標準成本過高的抗辯,考慮到原告提出的損失實際情況,合同的履行自身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提高以及市場預期實現利益等綜合考慮因素,根據教學公平理論原則和誠實信用評價原則,本院對補償金酌情予以及時調整。
被告北京宏宇方略商貿工業有限資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退還原告中農朗逸(北京)科技創新發展水平有限公司房屋押金、電話費押金四萬四千八百八十元;被告北京宏宇方略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中農朗逸(北京)科技產業發展空間有限公司補償金四萬二千元”。
案例5: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通過法院關于審理的北京華安房地產企業開發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倪氏海泰白云餐飲管理有限導致公司、北京倪氏海泰餐飲服務有限資源公司進行房屋租賃業務合同法律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二中民初字第06217號】認為,最后,對于倪氏公司、白云公司稱華安公司可以主張的該部分滯納金過高,請求予以有效減少的抗辯意見。
因滯納金具有一定違約金的性質,本院學生結合我們雙方《租賃項目合同》的實際需要履行社會情況、雙方的違約風險情況等因素,根據市場公平發展原則和誠實信用經濟原則,依法對倪氏公司、白云公司應支付的該部分滯納金的數額予以酌定。
未經配偶一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方不能證明賣方的配偶知道并同意出售,并且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不支持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
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大家,夫妻雙方出售共同擁有的房屋,合同應由夫妻雙方簽字或蓋章,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買方簽訂房屋銷售合同,買方支付押金后,如果賣方未經配偶同意主張解除合同,買方應證明賣方配偶知道并同意簽訂房屋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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