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律師來講講政府對拆遷信息不回復或超期回復該怎么辦
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覺得征收方征收行動不合法或許征收賠償不合理,往往會經由過程法令步伐向無關部分請求政府信息公開,但總會遇到不回復、超期回復等情況。那么,被征收人在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權?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上海拆遷律師是如何做的。
2016年6月21日,李先生托付律師從廣州經由過程中國郵政EMS以郵寄的體式格局向某鎮政府提出當局信息地下請求,請求獵取某項工程的征地拆遷布置賠償資金發放及應用情形的信息。但鎮政府收到李先生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處理。鎮政府的不作為讓李先生非常著急,便找到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法庭上,拆遷狀師稱:我方當事人以郵寄的體式格局向原告鎮政府請求地下某項征地拆遷布置賠償資金發放及應用情形,原告鎮政府驗收后至今沒有舉行回復。請求依法確認被告鎮政府對我方當事人申請逾期未進行公開答復行為違法并責令被告鎮政府依法對我方當事人申請的信息進行依法公開。
原告辯稱:被告所請求地下信息的村莊已周全由另外一街道治理。是以,我鎮從未參與或介入觸及相干拆遷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原告應向該村上級行政管理街道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事宜。據此,請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實本人的觀念,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原告的觀念,拆遷狀師稱: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信息地下條例》第二十四條劃定,行政構造收到當局信息地下請求,可以或許就地回復的,應該就地予以回復;行政構造不克不及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被告李金水因覺得原告南昌市青云譜區青云譜鎮國民當局不執行當局信息地下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備案后,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投遞了起訴狀正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構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15日、同年2月22日二次地下休庭審理了本案。被告李金水及其托付代理人任海峰、郭子僮,原告的托付代理人該鎮副鎮長萬孟卿到庭列入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李金水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南昌市青云譜區青云譜鎮國民當局(如下簡稱青云譜鎮政府)提出請求地下“大象湖景區梅湖水系截污工程的征地拆遷布置賠償資金發放及應用情形”的信息。原告青云譜鎮政府在原告李金水起訴之前未作出處理決定。
被告李金水訴稱,2016年6月21日,被告以郵寄的體式格局向原告青云譜鎮政府請求地下“大象湖景區梅湖水系截污工程的征地拆遷布置賠償資金發放及應用情形”,原告青云譜鎮政府驗收后至今沒有舉行回復。要求依法確認原告青云譜鎮政府對被告請求逾期未舉行公開答復行為違法;責令被告青云譜鎮政府依法對原告申請的“大象湖景區梅湖水系截污工程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發放及使用情況”進行依法公開。
被告鎮政府作為一級行政機關,具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處理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最后,法院認可了上海拆遷律師的觀點,訊斷原告鎮政府在訊斷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李先生的申請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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