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律師來講講哪些情況下政府可以自己強拆房子
行政部門無權在任何情況下自行進行強制拆除,最典型的例子是非法檢查建筑物。《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中華民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可以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罰款不得超過建筑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不得超過建筑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 如不能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影響,則對建筑工程處以不得超過建筑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的罰款。”上海拆遷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行政部門在處理計劃犯罪時有自己的強制執行權力,不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根據《行政執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只有在拆遷滿意,當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重新考慮拆遷的情況下,才可以強制拆遷。
因此,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房屋只能在復議和訴訟期限屆滿后進行。此外,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還必須履行督促、發布公告、聽取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強制拆遷決定可以另行起訴)等程序。
如果瑞鴻公司“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案通過視頻中法官還“怒斥”區政府找了瑞鴻公司“背鍋”,把強拆的責任推給公司,并提到:“它(公司)能不能自己承擔社會這個時代責任呢?一個企業公司可以拆掉一棟樓需要我們承擔發展什么樣的責任呢?只承擔國家賠償經濟責任信息就可以實現了嗎?……有沒有啟動以及相應的刑事追責呀?……它(公司)背鍋就完了?這鍋不是沒有這么背的呀?”
從這起案件的情況來看,房主黃明顯不同意拆除房屋,那么如果真的按照區政府的想法,房屋是瑞鴻公司拆除的,瑞鴻公司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有意見認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大量毀壞公私財產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瑞鴻公司涉嫌故意破壞財產罪。
但是,《刑法》第三十條同時進行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建設單位、機關、團體活動實施的危害人類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一個單位經濟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备鶕镄谭ǘǖ脑瓌t,《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并未明確規定工作單位管理可以通過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所以,要認定瑞鴻公司之間存在一些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行為方式并不完全可行。
因此,為了確定瑞鴻的法律責任,可能宜于2014年4月24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民國》第三十條的解釋作出決定。解釋清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有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刑法和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刑事責任的,組織、策劃、實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彼匀绻?,按照北湖區政府的意見,也許瑞鴻公司、南雁工廠乃至政府的工作人員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上,上海拆遷律師提醒大家,該房屋已于2014年被拆除,而且據稱,如果按照征收程序進行,市、縣政府應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如果按照解決危機的程序進行,法律也沒有規定瑞鴻公司可以被強制拆除。因此,除非房主本人同意,否則瑞紅的拆遷活動涉及違法甚至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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