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怎么辦?上海遺產律師為您講解
在上海遺產律師辦理的案件中,有一位父親在撰寫遺囑之前,曾帶著遺囑到遺產登記部門辦理遺產繼承手續,但卻被告知無法辦理,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遺產律師在本文中就此類問題的出現情況,分析了以下轉讓不能處理的原因。
公民劉老先生有兩個孩子,大女兒劉飛,小女兒劉平。因為小女兒身體殘疾,無法工作,劉先生和小女兒一直和大女兒生活在一起,大女兒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劉先生隨著年齡的增長,考慮到自己的生活長期以來給大女兒造成了諸多不便,所以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全部留給大女兒進行一定的補償。前不久,劉先生因病去世,大女兒拿著遺囑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財產繼承手續,卻沒有辦下來。為什么?記者走訪南京產權交易登記中心相關部門負責人了解情況。
根據繼承法,遺產繼承一般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情況。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的實際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被繼承人生前我們沒有發展立下遺囑;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產;
3、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繼承人死亡;
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遺產;
6、遺囑未予處分的遺產。此類問題情況,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到房屋建筑所在地的公證處或市級綜合以上的公證處辦理相關房產企業繼承傳統公證手續。
其次,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死者去世前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死者遺產的方式。遺囑繼承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死者去世后具體適用:
1、被繼承人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2、遺囑繼承人之間沒有能力喪失以及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遺囑作為繼承人后于其他遺囑人死亡;
4、沒有遺囑扶養協議,或者遺囑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在死者去世后,應當持有效遺囑向公證處申請繼承權的公證。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具有繼承權或者遺贈權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事。
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繼承法指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個世襲是: 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如果非法定繼承人通過遺囑繼承財產,如果祖父母將財產轉讓給孫子女,后者只能被稱為受遺贈人,因為孫子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依法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
由此可見,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不僅要考慮父母的養育能力,還要考慮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照顧10歲以上孩子的意愿。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是基于保護孩子利益的原則。如果出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況,應當變更子女的監護關系。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人取得公證繼承證書后,都可以持有公證繼承證書、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書到房產登記部辦理房產轉讓登記手續。
那么我們上文分析案例中當事人又為何未能得到順利辦成房產繼承手續呢?相關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解釋道:根據高院《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37條第1款規定:“立遺囑人未保留自己缺乏社會勞動教育能力又沒有工作生活資料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在處理其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一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基本原則以及處理?!彼栽撨z囑屬部分學生無效,應按《繼承法》中有關政策規定,對遺囑中無效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
上海遺產律師提醒大家,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財產繼承首先需要公證,然后根據房屋的大小、房屋的價值等計算房屋繼承的成本,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款,而且房屋贈與的成本可以說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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