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律師來講講法律規定房產繼承的條件是什么
房產繼承的條件是什么?不動產的繼承只能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如果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該房地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的個人財產。下面上海遺產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房產繼承需要的條件:
1、繼承應當在繼承人死亡后進行(遺產繼承的,繼承人離開遺產)。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將來因為爭奪房產而可能產生的糾紛,在去世前將產權交給繼承人,比如給一個或全部子女。這也是法律行為,但不是繼承,因為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他們生前的贈與。
2、繼承文化遺產發展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能作為一個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如果死者立下遺囑,將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將財產捐贈給國家或集體,這也是死者處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是死亡前繼承人所擁有的財產。
這是我們繼承的第叁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關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面對死亡以后,并不是一個所有的房產都成了文化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信息進行知識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市場份額的一半)分割結果出來工作以后,再對遺產資源進行學習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死者去世后,如果死者有遺囑,或者已經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簽訂了贍養協議,應當首先按照遺囑或者贍養協議的內容處理遺產。無遺囑、無協議的,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改變嗎?如果出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情況,就要改變孩子的監護關系。因為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是基于保護孩子利益的原則。
變更進行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定情形有四種:
兒童監護的基本原則是,它有利于保護兒童的利益,如果存在不利于兒童健康發展的情況,則應改變這種關系。因此,離婚后,撫養子女的關系可以改變。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系:
與該兒童同住的人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該兒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十周歲以上分析未成年學生子女,愿隨另一方面對生活,該方又有撫養問題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改變。
另外,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允許。
二、什么是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發展順序、繼承份額可以進行學習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為兩種繼承順序:
第一時間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繼承中國開始后,先由第一時間順序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沒有進行第一發展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企業沒有世界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或者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時,份額一般都是均等。對于有特殊經濟困難問題的人、未成年人、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無生活資料來源的繼承人,應該及時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存在一些歷史遺產。
上海遺產律師認為,對于有撫養教育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結果一致,可以通過平均收入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具有重要。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