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律師來講講父母沒有立遺囑而去世時遺產怎么辦
隨著年齡的增長,遺產繼承已經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尤其是作為家庭重要財產之一的房子也倍受關注。一起典型的財產繼承糾紛分析。張老漢夫婦有一對兒女,他們已經結婚并買了房子。下面上海遺產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案例研究
剩下的一對老夫婦住在張老漢單元時,住房改革買了兩居室。他的妻子于2000年去世,留下張一人。2003年,張某親自寫了一份遺囑,由兒子指定繼承自己的財產。2006年,他被發現患有晚期肺癌。
女兒在住院期間的悉心照料讓張先生非常滿意,他打算為女兒寫一份遺囑。但此時,張某無法寫遺囑,于女兒請律師見證現場,并代寫遺囑書,指定財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死后,孩子們各持一份遺囑,爭執不休,向法院起訴。
二、律師分析
?。?、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后分配并購買,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占一半份額。
2、當張的妻子因為沒有立遺囑而去世時,法定繼承權是適用的。張和他的兒女都有繼承權。如果他們被平均分配,他們三個將每人得到房產(1/2 * 1/3 = 1/6)。
3、張的遺囑對他自己的(1/2 + 1/6 = 4/6)有效,將由他的女兒繼承,女兒有權繼承(4/6 + 1/6 = 5/6)的財產。
4、兒子應得六分之一的房產。
?。?、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三、律師提醒
房產繼承,同其它文化遺產繼承發展一樣,是指依照法定工作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結構及其相關土地資源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環境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重要方式的一種。
(一)繼承必須在前任去世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死者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為了實現遺囑繼承,必須在死者死亡和死者死亡之前立下合法的遺囑,否則遺囑繼承就不會發生。如果父母還活著,他們的房地產子女就無法繼承。父母把他們的財產給他們的孩子是可以的,但是這被稱為生命中的禮物,而不是遺產。
?。ǘ├^承文化遺產發展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企業繼承人,即法定要求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國家繼承法研究確定的法定財產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之間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管理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認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得到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學生家庭教育共有財產、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技術作為文化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我們必須分割以后發展屬于死者個人對于所有的部分內容才是遺產。一切非法經營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四、法律依據
?。薄ⅰ独^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的,應當先分為他人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人民中華民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下相互矛盾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公證的遺囑為準。
上海遺產律師提醒大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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