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證人保護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有哪些?上海刑事律師來回答
在排除非法證據的適用范圍方面,首先,檢察官辦公室負有舉證責任,并根據其投訴的需要,要求警方當然協助,在未經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就一項罪行向法院提出投訴;第二,如果法院根據其司法需要確定案件的事實,并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而且無法確立事實,則辯護方不承擔排除非法證據的舉證責任。上海刑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
但辯護方的利益與警方的利益相對立,為了履行辯護職能,順利排除非法證據,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自私自利,辯護人也有權申請警察出庭作證,但應有限制。辯護方應在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這一權利,向法院申請警官出庭,并提出證據證明警官涉嫌獲得違法證據,包括使用酷刑逼供,法院同意通知警察出庭。
一方面,有必要明確警察證人保護制度和資助制度,以鼓勵警察自愿出庭。保護證人不受報復,尤其是不受利害關系人的報復,是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保障。當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時,既存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甚至危害親屬安全的風險,又存在自身職業的高風險。
筆者認為,有必要明確警察出庭作證的保護與激勵機制。警察作為證人,應當適用同樣的證人保護和經濟援助條款,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并對出庭作證的費用給予補貼。例如,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特別嚴重的犯罪案件,公、檢、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障警方證人的人身安全,在保護方法上,對實名、住址、單位等個人信息不予披露,采取不暴露面容、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警察因出庭作證而發生的交通、住宿、膳食等費用,應當給予相應的補貼。
另一方面,要明確警察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法律后果,督促和強制警察出庭。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強制警察出庭作證的情形,以及警察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司法強制措施。另外,警察屬于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以身作則。
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他們應該嚴懲違反法律的行為,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并為普通證人自愿出庭提供良好的榜樣。因此,當警察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不出庭作證時,應當給予一定的懲戒措施,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對接到法院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警察證人,公安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緩刑、開除等相應的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刑事處罰。同時,要求警察無理由不出庭,只提交書面說明的,法院應當認定證據無效。警察出庭作證對于審查偵查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證人出庭率、維護程序正義和實現實體正義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有利于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實際運用。
舉報人黃某向公安行政機關進行舉報吳某有販毒問題行為,并表示自己愿意積極配合我們公安管理機關對其實施以及抓捕。2016年6月25日21時許,黃某通過微信聯系吳某,以300元價格還是假意求購1克甲基苯丙胺,并約定好企業交易的時間及地點。吳某還通過微信紅包收取了黃某40元好處費。次日1時許,雙方可以如約見面,吳某收取300元毒資后提出一個變換網絡交易活動地點,伏擊人員老師見狀即將其成功抓獲,同時對于查獲0、48克甲基苯丙胺、毒資300元。
廣東省 Bao’an District 市人民法院根據毒品累犯和自愿認罪的量刑情節,判處被告吳某非法毒品貿易有期徒刑一年,罰款2000元。吳某上訴,原來是派出所王某的線人。警方為了抓捕毒販,需要他們的合作,他們的毒品也是以前與警方合作過的,從毒販手中購買的毒品沒有可以賣給舉報人的。改變地點是為了給警方爭取時間,他并沒有故意販賣毒品。
上海刑事律師了解到,二審期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吳某從被逮捕那一刻起,就被稱為警方線人,不存在販賣毒品的意圖。但該案對此線索沒有進一步的偵查材料,他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后來查明,是王警官的線人,販毒是他的個人行為,與警方無關。由于吳某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二審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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