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要怎樣來繼承
本院依職權進行調取的證據:證據1.王守福的詢問調查筆錄(2016年12月13日),原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分析均無任何異議。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證據2.陳愛英的詢問工作筆錄(2016年12月14日),原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研究均無問題異議;對于一個證據1、2,本院認為,王守福、陳愛英作為《遺贈制度撫養這個協議》的見證人,與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均無影響直接經濟利害相關關系,又是陳X志晚年選擇獨居公廟時的鄰舍,與陳X志日常生活接觸時間最多,能如實提供反映社會事實。
因此,本院對該二份筆錄應當予以通過確認;證據3.相片(2016年12月14日),原、被告對其真實性方面均無表示異議。因此,本院對該組相片管理予以及時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1956年,陳X志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獲取XX鎮新西路19號房屋宅基地(粵財屯字第№XXXXXX號房地契);1957年,陳X志申請人民政府批準在該地上建起第一間房屋;1975年,二原告母親張X香改嫁給陳X志;1976年,二原告母親張X香將二原告及杜妚勝(1997年6月3日死亡)三姐弟帶與陳X志一起生活,同年6月18日,張X香與二原告戶口從黃嶺遷移入戶XX鎮新西路19號(原XX鎮新西路36號)。
1984年,原告杜X卿出嫁到縣城高朗村;1986年4月14日,陳X志將其于1973年從新華生產隊獲得的原位于XX鎮南豐二里7號(現為15號)地申請建房,安置給杜X卿婚后使用,杜X卿婚后搬往此居住,獨立生活;原告杜X卿婚后不久,為了在XX鎮做些小零食生意,與其丈夫回住XX鎮新西路19號房屋。
2004年10月,原告生母張X香病逝;陳X志在張X香病逝后,搬往XX鎮老市公廟獨自居住,常年看守公廟;2007年中旬,陳X志按當地農村風俗回到原籍大同村委會逢田村找到同宗族的繼承人被告陳X洪,要求被告陳X洪承擔其晚年生活、死后送葬、回祖歸宗的義務,同時享有繼承陳X志財產的權利,被告陳X洪在親屬的勸說下同意并和陳X志立下《協議書》。
同年,陳X志讓被告陳X洪裝修XX鎮新西路19號第一間老房屋當作婚房,用以被告婚后居住使用;在被告陳X洪裝修該房時,受到二原告的阻攔,但陳X志說:“如果你們吵鬧讓他結不了婚,我打死你們”;被告陳X洪婚后一直使用第一間老房屋至今。
2011年5月10日,XX縣民政局向陳X志發放了五保戶手冊;2011年11月20日,陳X志與被告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約定:
一、甲方(遺贈人:陳X志)所擁有的位于XX縣XX鎮新西路19號房屋,在甲方死后贈與給乙方(受贈人:陳X洪)。
其房屋所有權的證明為:1956年10月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給甲方的粵財屯字第№XXXXXX號《房地契》。
二、乙方負責甲方生前的生活照顧,直至甲方年老或生病逝世。甲方逝世的后事由乙方負責辦理。
三、乙方在甲方逝世后,依法律規定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讓手續,甲方的任何繼承人不得與乙方爭奪甲方贈送給乙方的財產...
見證人:陳愛英、王守福,加蓋有XX縣XX鎮大同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并說明:經入村調查,陳X志與被告陳X洪是親叔侄關系,依甲方遺愿,情況屬實。
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指出,2012年2月,陳X志病逝,被告陳X洪按《遺贈撫養協議》的約定操辦陳X志的相關送葬事宜,請道士超度,將陳X志靈位帶回老家大同村委會逢田村安放。2012年2月23日,被告要求原告杜X卿搬出XX鎮新西路19號房屋;2015年1月,被告陳X洪再次要求原告杜X卿搬出XX鎮新西路19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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