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合同方面的糾紛找律師法律咨詢
找上海經濟合同糾紛律師咨詢關于經濟合同方面的糾紛法律問題,例如經濟合同糾紛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律師咨詢。
一、經濟合同糾紛如何界定律師咨詢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為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
但是經濟合同律師認為,對于根本無意履約的合同詐騙行為而言,是不可能沒有欺騙的。這種欺騙可以在簽訂合同之時。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偽造票據、虛假產權等手段簽訂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對方在發覺被騙時無法追回損失的合同。
也可以是在簽訂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時,隱瞞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實意圖,在獲取對方財物之后即逃匿。
3.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為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
經濟合同律師:收受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論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詐騙意圖確定無疑,當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經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律師咨詢
協商解決是由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
自愿、平等及合法是協商解決的基本原則。協商解決的特點在于簡便易行,能及時解決糾紛,有利于雙方的協作,便于協議的執行。但由于協商必須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且構成經濟合同糾紛的分歧較大時,協商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往往受到局限。
調解解決是經濟合同當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其勸說引導,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經濟合同律師進一步解釋:調解的原則也是自愿、平等、合法。實踐中,依調解人的不同,經濟合同調解有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
民間調解是指當事人臨時選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作為調解人對經濟合同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是由有關主管部門作為調解人對經濟合同進行的調解。這兩種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一般的協議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仲裁機構的調解,是指在仲裁機構進行的由仲裁庭主持對經濟合同的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成功,應制作調解書,由雙方簽字,調解書一般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法庭調解是指由法院主持進行的調解。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可依當事人的請求,調解結案。法院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解決經濟合同爭議,可以不傷和氣,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促進合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這種方法經濟合同律師認為受到當事人自愿的局限,如果當事人不愿調解解決,或調解不成時,則應采取仲裁或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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