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為救嬰兒連闖紅燈家屬拒作證能否強制證人
近日,廣東東莞網約車司機艾先生接到一張訂單,乘客為一家三口帶著一個嬰兒,上車不久嬰兒突發疾病失去知覺。艾先生連闖三個紅燈將孩子送醫,為此,他要面臨被扣18分并處以600元的罰款。交警表示艾先生如若要免除罰單須提供相關的醫院證明,但嬰兒家屬卻拒絕作證,稱闖紅燈跟他沒關系。警方表示會通過監控視頻和醫院的記錄來證實艾先生所說。
14日,公安部新聞中心官方微博中國警方在線稱:經過核實,警察蜀黍已經取消了對司機艾師傅的處罰。
將嬰兒家屬的證據當做口供的話,本案又是一起“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典型案例。
就嬰兒家屬,作為證人,是否有必須作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比兩部訴訟法,雖均規定了“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否定性結論卻不一致,《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并未規定不出庭作證的不利后果,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不利結果。
法院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兩部訴訟法規定了證人的強制出庭義務顯然不妥:證人出庭的啟動權在辯訴雙方手中,法院強制要求一方證人出庭顯然對另一方不利,侵害了另一方平等的訴權。
就社會實踐而言:從民事案件要查清案件事實、一次性解決訴爭、節約司法資源、維護社會穩定、提高當事人對判決的信服力角度看,民事訴訟要求證人強制出庭有一定的道理。
而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開章就規定的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打擊犯罪分子和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刑事案件證人都有出庭的必要。
本案公安機關能否要求嬰兒家屬強制作證?《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類似規定,舉重以明輕,既然違法性質更惡劣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那違法情節較輕的《道路安全法》更不會有類似規定,從而本案公安機關肯定不能要求嬰兒家屬強制作證。
能否擴大解釋,將強制作證權的啟動人賦予公安機關辦理的所有類型案件?筆者認為,在不對被證明方造成利益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做類似嘗試;但如若作證確實會給被證明方利益造成影響,則不建議如此做。
本案就屬于典型的不會對被證明方利益造成影響的案例,證人作證對被證明方是有利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要求其作證。
如若將本案延伸:車輛在駕駛過程中追尾了其他車輛,事發點又沒有監控錄像,公安機關要求嬰兒家屬作證,證明追尾事實的,家屬可以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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