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遷戶口時承諾放棄居住權有效嗎
按照上海市公房動遷的相關規定,原則上知青及子女按政策回滬一般認定為繼續享有公房居住權,故在動遷時有權分得相應利益。
但是,如果戶籍遷入時承諾放棄該項權利,是否會導致其喪失公房居住權?承諾的內容對動遷利益的分割有無影響?
公房的動遷利益,實質上是政府對公房居住權人作出的經濟補償。故有資格享受公房動遷利益的人員,應該是在公房內享有居住權的人員。
如果遷入戶口前作出了放棄房屋居住權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權的承諾,且遷入戶口后按此承諾執行、并未在公房內實際居住的人員。
則他們即便在公房內有戶口,因他們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權,故他們不能參與動遷利益的分配。
但是,遷入戶口前雖作出過相關承諾,但戶口遷入后實際居住在公房內,且他處沒有享受過福利性房屋的,則應視為家庭成員同意其在公房內居住,其仍享有公房的居住權,由此,日后房屋動遷時其仍可參與動遷利益的分配。
提示1:按政策回滬的知青及子女原則上享有公房居住權,承租人同意遷入戶籍即應當保障其居住權。
根據上海市公房拆遷的相關規定,按政策回滬的知青及子女原則上不喪失公房居住權,作為同意遷入戶籍的承租人,理應知曉其應當保障上述人員的居住權。
提示2:在知青及子女明確做出承諾不享有居住權的情況下,應認定其不屬于公房的同住人,無權主張動遷利益。
判斷同住人最關鍵的三要素是戶口在冊、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和他處無房,揚遠律師認為。
其本質上是到底有沒有公房居住權,或有沒有明確放棄居住權。如果知青及子女明確承諾不享有居住權或明確承諾放棄居住權的情況下,一般應認定其不符合同住人條件。
并非遷入戶籍時只要做了承諾就喪失公房居住權,關鍵需考慮承諾的具體內容!
承諾不要隨便寫,但也絕不要陷入這一誤區,認為只要有承諾就一定喪失公房居住權。最關鍵的是判斷承諾的內容有無明確放棄居住權的意思表示以及遷入戶籍是否是承租人讓渡了公房的居住權。
司法實踐中,一般需要結合遷入背景、承租人和遷入戶籍人的身份關系、公房居住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不能盲目下結論。
公房拆遷具有極強的政策性,法律規定紛繁復雜,涉及諸多法律問題,還應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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