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咨詢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我的生育權
文章摘要:近年來,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獨生子女陸續進入婚育階段,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生育權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熱評。有些女性為了工作、學習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男方是否可以在提出離婚的同時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呢?
上海律師咨詢解釋,生育權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過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撫育后代的權利,生育權系人格權的一種,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對世屬性。未婚男女同樣享有生育權,國家無權強制其墮胎,只能要求其承擔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責任。
對夫妻雙方來說,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生育權。但在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生沖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上,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當夫妻生育權沖突時法律必須保障婦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權。
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對婦女行使生育權的任何負擔的設置,如賦予丈夫對妻子人工流產的同意權,或者課以妻子通知丈夫的義務,都是對妻子生育權行使的有效否決,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強迫妻子生育的為現代文明所不容的社會悲劇。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上海律師咨詢說,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有關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確肯定,丈夫沒有阻止妻子墮胎的權利。在澳大利亞,1983年凱訴特案件中,昆士蘭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無權阻止妻子墮胎的觀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答復州法律是否可以規定妻子進行人工流產須征得丈夫同意問題時,明確持否定立場:“我們不是沒有意識到丈夫對于妻子的懷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兒的成長和發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適當的關注和利益。聯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忽視婚姻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
而且,我們認識到,是否進行人工流產,可能會影響部分婚姻關系的發展,包括物質和精神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是不利的。盡管如此,我們不認為各州享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可以準許男方單方面行使權利阻止妻子終止妊娠。”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通過一系列的判例確認了婦女的墮胎權,否定了丈夫對妻子流產的同意權,明確指出,在父親的利益與母親的私權沖突時,法院傾向于保護后者,“是母親懷著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著懷孕的影響”。
鑒于生育子女目前還是我國多數家庭的重要職能之一,絕大多數夫妻期望能夠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沖突時,應當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而又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實質上就是強迫丈夫娶一個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權。
總之,上海律師咨詢認為,夫妻因是否生育問題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應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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