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都有哪些常見的原因?
離職是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與用人單位就離職事宜達成一致的行為。但是,由于涉及勞動者個人,因此有可能發生糾紛,此時,員工離職與辭職的原因必須明確。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對于員工個人原因而離職,用人單位在采取任何措施后,都可以直接辭退員工。對于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情形,要注意法律規定與實踐操作中“法無禁止即可為”與“勞動者個人原因”這兩種情況必須區別對待。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指民事主體之代理人因特定原因提出與該法律規范不一致的主張時不予支持;而“勞動者個人原因”是指民事主體之代理人因為某特定原因所提出的與該法律規范不一致時應予支持?!秳趧臃ā返诎耸粭l第三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要求或者工作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責令改進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員工與雇主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存在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按二倍履行;超過二倍以上的,應得補償。”
據此可知,只有當員工存在嚴重違紀行為時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除了遵守法律法規,企業也應遵守職業道德和企業文化和規章制度,如果發生違約行為,員工不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更有權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經濟損失。
同時也應告知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與勞動關系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的法定做法。如員工嚴重違反了企業內部規定或公司制度,則可根據《勞動法》第39條、42條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解除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工作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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