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廣州消費者權益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摻假、摻假、用真品補足假冒偽劣、冒充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消費者權益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客體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客體是產品質量管理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客體是偽劣產品。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方面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摻假、摻假、用真品補足假冒偽劣、冒充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銷售額超過5萬元。
這里所說的生產是指在產品中摻假、摻假、假冒真品、次品或冒充合格產品。
這里的銷售是指假冒偽劣產品的交易。 在當代社會,銷售的主要形式是市場銷售,但由于近年來網上交易的出現,互聯網已經成為一種銷售渠道。 為了更好地打擊犯罪,立法將此罪納入網絡銷售犯罪的范圍,即在網絡上銷售假冒產品也可以構成本罪。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主體
所謂一般主體是指只需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這兩個基本要件的一般自然人,而特殊主體是指具備刑事主體基本要件和一定身份的人。刑法所研究的行為人的具體身份,即在確定刑事責任是否存在或影響刑事責任程度方面具有意義的身份,包括法律賦予的一定資格,如國家人員、司法人員等,也包括運作中的一定具體資格,如醫師、藥師等,還包括基于特定事實和其他具體關系,如應當支持、支持、支持人的義務等。
犯罪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的區別在于,特殊主體的構成既要求具有一般主體的要件,又要求具有特定身份的要件。以一般主體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可以由一般自然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年齡)實施,但以特殊主體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只能是一種普通自然人,而不是所有普通自然人。按照這個標準,區分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并不困難。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中,如摻假、摻假、冒充優質產品、冒充正品、冒充不合格產品等,可以由普通自然人實施,因此,本罪的主體應當作為一般主體。
四、生產、銷售管理偽劣產品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一般認為,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分子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為了牟利,或者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傷害消費者,則犯罪的性質發生變化,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放任意志。
通常情況下進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行為人在主觀因素方面是間接故意,而不是可以直接故意。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分子制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為了牟利,或者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消費者權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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