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邪教前就被抓獲該如何處理?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來講講
關于在傳布邪教宣傳品以前或許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的,如何處理?制造、傳布兩種以上的邪教宣傳品,對分歧品種的邪教宣傳品能否換算或累計計算?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問:制造、傳布兩種以上的邪教宣傳品,對分歧品種的邪教宣傳品能否換算或累計計算?
答:《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劃定的邪教宣傳品,傳單、圖片、口號、報紙屬統一品種,冊本、刊物屬統一品種,光盤(DVD盤、VCD盤、CD盤等)、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成品屬統一種類。
制造、傳布兩種以上邪教宣傳品,統一品種的應該累計計算,不同種類的不能換算,也不能累計計算。
二、問:關于持有、照顧邪教宣傳品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為了傳布而持有、照顧邪教宣傳品,且持有、照顧的數目達到《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數目標準的,根據具體案情,按犯罪預備或未遂論處。
三、問:關于在傳布邪教宣傳品以前或許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的,如何處理?
答:關于在傳布邪教宣傳品以前或許傳布進程中被就地抓獲的,應該依據分歧情形,分手作出處置:查獲的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造,且已達到《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數目規范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劃定科罪懲罰;查獲的邪教宣傳品不是其制造,而是預備傳布,且數目已達到《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規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構造、應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預備;查獲的邪教宣傳品不是其制作,而是準備傳播且已傳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獲的,尚未傳播出去的數量或者已經傳播出去與尚未傳播出去的數量累計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按照犯罪既遂處理,對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四、問:對郵寄的邪教宣傳品被截獲的,怎樣處置7
答:被截獲的郵寄邪教宣傳品數目達到《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數目規范的,按犯罪未遂處理。
五、問:在大眾場合謄寫、噴涂邪教內容口號、圖畫等過程中,當場被制止的,怎么處理?
答:對上述情況,情節嚴重的,按照《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問:對分發、供應所謂邪教構造職員“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為,
如何處理?
答:關于上述行為造成卑劣影響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問:對兩人以上配合有意制造、傳播邪教宣傳品的,怎么處理?
答:對兩人以上配合有意制造、傳布邪教宣傳品,達到《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數目規范的,或靠近《說明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數目規范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根據共同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數量、情節,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八、問:屢次制造、傳布邪教宣傳品未被處置的,是否累計計算其制作、傳播的邪教宣傳品的數量?
答:屢次制造、傳布邪教宣傳品未被處置,依法應該追訴的,累計計較其制造、傳布的邪教宣傳品的數量,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數量標準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依法處置邪教構造的工作中,要把不明本相介入邪教舉止的人同構造和應用邪教構造舉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定的犯罪分子區別開來。對受蒙騙的群眾不予追究。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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