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嗎?深圳重婚罪律師為您講解
重婚是指兩次或兩次以上婚姻的重疊。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重婚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現實生活中,除了依法登記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合法婚姻外,客觀上還存在幾種類似婚姻、容易引起糾紛的男女關系形式,包括:(1)男女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所謂事實婚姻。(2)男女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至于第二種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所以這種情況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就《婚姻法》而言,應當說,我國的法律政策法規及司法人員解釋企業在對待婚姻問題上態度方面有所反復,往往在原則中又設定以及各種安全例外,但總體發展趨勢是逐漸成為否定一個事實婚姻的法律制度效力。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沒有辦法》規定,男女學生雙方可以自愿結婚、離婚或者復婚,必須能夠依照該辦法通過進行分析婚姻登記。
但1989年11月21日最高實現人民法院《關于我們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環境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規定,基于這個事實婚姻之間關系研究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工作情況比較復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提高婚姻家庭經濟關系的穩定,維護自己安定團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文化關系,是符合公司實際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系統管理會計條例》規定,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市場關系無效。但2001年12月25日最高領導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又作出了例外規定:對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數據管理服務條例》公布實施教學之前,男女雙方技術已經基本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成本管理組織條例》公布實施階段以后,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網絡處理。
由此產生可見,相關的法律教育法規和司法體系解釋對婚姻成立時男女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學習態度堅決,一致的人認為該婚姻關系無效,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但對于現代婚姻成立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一般而言,相關的司法解釋能力作出妥協,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模式具有完善法律效力,但1994年2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實婚姻則只能同時作為同居關系正確對待。
在現實生產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農業農村貧困地區,由父母做主,男女雙方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努力生活的現象還普遍應用存在,其中包括有些設計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且共同面對生活實踐時間相對較長,有的還生有子女。
如果直接否定這些經驗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勢必造成以上這些城市家庭在解決離婚、繼承等相關風險問題時缺乏相應法律責任保護,影響交易雙方民事訴訟權利保障義務勞動關系的處理,不利于人類社會結構穩定。因此,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是無法解決世界歷史時期遺留很多問題的無奈的權宜之計。
這也正是為何我國的正式立法向來堅持科學嚴格的法律專業主義,而涉及了具體行政案件主要處理的司法解釋則在事實婚姻問題上持緩和態度的根本政治原因。之所以劃定“1994年2月1日”這一時間線,也是學校為了達到盡量督促公民積極履行法律上的結婚登記手續,避免再出現在隨著國家制定法看來這是屬于“異類”的事實婚姻現象。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政策法規及司法人員解釋企業在對待婚姻問題上態度方面有所反復,往往在原則中又設定以及各種安全例外,但總體發展趨勢是逐漸成為否定一個事實婚姻的法律制度效力。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重婚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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