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贈糾紛律師:遺贈問題的解決之道
趙X余和本案作為被告王某結婚,一直都是居住在XX紡織廠企業宿舍2-4-101室,被告王某與前夫自己所生之女趙某丁也和其夫妻可以一起進行共同學習生活。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遺贈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1998年,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單位住房改革由個人購買,產權轉讓給購房者。根據住房改革政策,趙某和王某購買了 XX 紡織廠宿舍2-4-101房,并于2000年1月25日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登記在趙某名下。
2004年,我院執行了原告李、等人訴被告XX紡織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同年4月,我院依法查封了XX鎮文化路西的全部十間門面房(平房)及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
之后,我們委托XX通聯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并委托XX紡織廠對查封的房屋向社會公開拍賣。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王與該廠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購買門面房一套(建筑面積15.3平方米),并于2005年8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產權登記在王名下。
2007年,王為該平房辦理了宅基地證。2008年5月7日,原XX縣人民政府批準其宅基地申請。XX紡織廠進入破產程序后,清算組認為王宅基地審批不合法,遂向XX市XX區人民政府申請撤銷對該宅基地的審批。
XX區人民政府經審查查明,XX紡織廠于2000年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通圖郭勇(2000)第0543號),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劃撥土地。2007年,王提出申請宅基地。因審批需要,經XX縣XX村村民委員會、XX鎮政府蓋章,統一安排宅基地。XX紡織廠證明房屋占用的土地轉給了XX村委會。
據此,原XX縣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7日批準了王的農村宅基地申請。XX市XX區人民政府經審查認為,XX紡織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將屬于國有劃撥的土地及地面附屬物轉讓給王某,同時與XX村委會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宅基地審批,不僅侵害了王某的利益。
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故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通政土撤(2013)08號《關于撤銷宅基地的決定》,決定如下:撤銷王于2008年5月7日辦理的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王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XX市人民政府經審查,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徐行復(2014)第2號行政復議決定,決定如下:維持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土撤(2013)08號《撤銷宅基地審批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以上就是廣州遺贈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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