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多分婚姻財產?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告訴你
“一別兩寬,各生歡欣”只是一種美妙的欲望,當婚姻走向絕頂的時間,不少夫妻還是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了,而財產分割問題則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男女兩邊一旦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婚姻存續時期所得的全數財產都屬于夫妻配合財產,兩邊平等地享有占領、應用、收益和懲罰的權力,有商定的除外。從法律理層面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然而在離婚訴訟中,法院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在我國,如果存在以下八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作出相應傾斜的:
我國《婚姻法》第47條劃定了離婚時少分或許部分財產的五種情況,即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具體來說:
潛藏是指將財產隱匿起來,不讓別人發現,使另一方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
轉移是指擅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掏出移往其余賬戶,脫離另一方的掌握。
變賣是指將財產折價賣給別人。毀損是指接納打壞、裝配、涂抹等破壞性手法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捏造債權是指創造內容虛偽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欠條等,并將所涉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除了上述五種少分或許不分財產的情況,實務中另有三種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一方有錯誤,無過錯方能夠多分財產。
《婚姻法》第46條劃定,“重婚;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家庭暴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而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侵害補償”。在財產分割中,法官會思量一方的過錯大小以及財產情況作出酌情傾斜,但不會顯示公平,更不會影響過錯一方的日常生活。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劃定:離婚時,夫妻的配合財產由兩邊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財產的詳細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財產分割時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以便盡可能地減輕離婚對于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影響和傷害。
照顧生活困難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劃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量贊助。詳細設施由兩邊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訊斷。而生活艱苦是指依托小我私家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也屬于生活困難。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即便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也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因此財產分割時,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請法院給予適當照顧。
法律能夠保證權力,但卻不克不及保鮮戀情,當感情確實走到盡頭的時候,離婚是一種明智的止損方式,我們習慣恭喜新人百年好合,但我們應該學會要祝福舊人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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