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款的問題及解決辦法_上海貨款糾紛律師一次講清
經常有粉絲咨詢上海貨款糾紛律師,一些貨款糾紛的處理辦法,關于公司的貨款的問題,今天集中講解下。
一些傳統實體行業,會制作一些訂購單、送貨單一類的單據,寫上金額、產品/服務的型號/規格。給對方發貨了或者上門提供服務了,就讓對方簽個字作為結算憑證。
單據本身的話,也不說多規范了,數量、型號/規格、總價有了就行了。至少起訴的時候,可以跟法官講清楚,對方欠款的這個數字是多少。
問題在于,簽署這個單據的人是誰。有的就找對方業務員個人簽字,有的找對方的采購經理簽字
反正碰到誰,就找誰簽字。這類操作明顯是有法律風險的,如果要去起訴的話,到時候這些結算單據就是證據。
問對方誰簽收的,對方不承認,說自己公司沒有這個人,或者這個人離職了反正就說自己沒有收到過這些貨。
就類似于一些工程行業的,就找施工經理簽個字,說多少工程量,寫個造價單。到時候打起官司來,對方直接不承認
解決方法的話:
1.合同里寫清楚被授權代表公司的人員是誰,什么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多少,是公司的什么職務。該名人員簽字確認的單據,視為公司確認。
2.每張單據事后都匯總一下,形成一份正式的結算單,多少金額寫清楚,公司之間公對公蓋章。
1和2應該同時使用才是理想的。
還有人跟我說:自己的公司一直都是這樣的,跟其他的客戶方也是這樣的
那確實要感謝其他客戶都很守誠信,都照常付款了。
也有人跟我說:行業內為了圖方便,都是這樣的,沒有哪個簽收人員會把公章帶在身上的
我只講解和普及法律知識、分析和預測案件的走向,如果要跟我相互辯論其實沒什么意義的,這個拿到法院去,法官也要問這些問題的,這關也是過不去的。
這個法律程序上的漏洞,要不要去堵住,要不要增加這塊管理成本,來避免賬款催收上的法律風險,是企業主自己決定的
還有就是我方開出的發票是不能單獨作為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支付貨款的證據的,這個也要反復講。不然每次都有人問,我方給對方開過發票了,對方都拿去抵扣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貨款糾紛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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