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貨款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嗎?
上海貨款追收律師提醒,公司拖欠貨款的,由于法院判決后資金未執行到位,債權人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對公司債務無法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未支付資本和利息。近日,人民法院結案,駁回原告a公司的主張,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責任糾紛。
【案件詳情】
B公司由曾某認繳出資700萬元,花某認繳出資300萬元,成立于2017年,認繳期限為2025年5月8日。
自2018年以來,A公司已向B公司提供貨物。A公司按照協議將所有貨物交付給B公司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經法院判決,確認B公司欠A公司21萬元以上貨款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B公司拒絕履行。A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未能執行B公司的財產。后來,法院作出了執行令,以B公司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終止了案件的執行程序。
A公司認為,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是股東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違反公司資本維護原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2018年1月1日B公司注冊成立之初,曾實際出資346萬元,華實際出資16萬元。曾和華沒有按照認購的金額支付實際出資。a公司認為,作為公司債權人,a公司有權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未償還公司債務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公司債權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償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要求。但是,根據B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和公司章程,華先生和曾先生作為B公司股東,認繳出資1000萬元,實繳出資時間為2025年5月8日前,目前該期限尚未到期。債權人以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為由,要求未償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償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無法償還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僅適用于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有破產原因,但只有在公司股東(大型)會議決議或公司債務發生后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后,才能支持破產。
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期限由B公司2017年注冊成立時制定的公司章程規定,在a公司債權產生前,不存在產生債務后故意延長出資期限的情況。A公司要求曾某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必須基于B公司的資產無法償還所有債務。雖然法院提交了執行裁決,理由是B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該裁決只能證明被執行人B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終止執行程序,不能直接反映B公司的具體資產和債權債務。根據現有證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無法證明B公司資不抵債。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貨款追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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