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是其違約行為造成原告損失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蔽覀冋砹艘韵聝热轂槟鹨山饣螅M麑δ兴鶐椭?。
被告承諾在本案合同履行期間內按時還款,但被告逾期未還款并存在以下情況:
1.自雙方訂立合同起至借款到期之前原告沒有償還借款;
2.原告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到其有抵押財產并未辦理抵押登記;
3.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借款項目缺乏相應認識和了解。
上述事實均足以證明被告沒有履行該承諾。因此其未全面、充分履行債務與違反誠信的原則是有很大關系的。那么對此雙方應如何進行責任分擔?對此應該如何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該條款主要是對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標準的規定與一般民間借貸借款合同一致。那么如何認定違約損失呢?一般認為違約損失以約定不明原因造成他人損失為標準。
關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法律義務導致債務不能按期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不履行合同法律義務導致了原告的請求。債權人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時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泵鞔_了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要求訴訟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適用于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尚未到期的給付義務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給付義務人應當清償之債務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給付義務人未履行法定義務以致影響債務履行的;
(二)當事人對債務的履行均協商一致但未達成一致;
?。ㄈ┖贤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
(四)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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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是否存在前述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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