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律師解析:人身意外險與工傷賠償的分離與實務操作
在復雜的勞動法律關系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分與適用常常成為實務操作的難點。近日,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廣泛關注。本案中,原告張素榮、俞蘭萍、高娟與被告上海祥龍虞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龍公司)及黃正兵之間的糾紛,不僅涉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問題,還牽扯到工傷保險的繳納義務以及賠償責任的劃分。作為上海勞動律師,我們將對此案進行深入剖析,以期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參考。
本案起源于一起不幸的工地事故。原告張素榮、俞蘭萍、高娟的親屬范洪昌在受雇于黃正兵從事木工工作時,不幸被墜落的方料砸中頭部受傷,后因傷勢過重死亡。原告認為,范洪昌與黃正兵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祥龍公司明知黃正兵沒有相應資質,將工程發包給他,應承擔連帶責任。然而,被告方卻對死因及賠償責任提出異議,認為范洪昌的死因主要是單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多發傷,與工地受傷無直接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范洪昌在工地受傷后未及時就醫,第二天騎車摔倒導致傷勢加重死亡。司法鑒定結果顯示,顱腦外傷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傷為次要原因。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范洪昌自身存在過錯,黃正兵和祥龍公司也未盡到相應的責任,故酌定黃正兵負擔50%的損失,祥龍公司負擔20%的損失。然而,原告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重點圍繞四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祥龍公司與黃正兵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案涉10萬元意外傷害保險金是否應在賠償款中扣除;三是責任比例的認定是否正確;四是尸體保管費、運輸費是否屬于喪葬費范疇。經過審理,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黃正兵承擔70%的賠償責任,祥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的判決結果對于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首先,它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以及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倡導性要求。這表明,即便企業為職工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也不能免除其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其次,二審法院確認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與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均歸屬于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所有,投保人無權主張在賠償款中扣除保險金。這一判決有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來規避其法定責任。
此外,本案還提醒廣大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時要及時就醫并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作為上海勞動律師,我們建議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加強對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了解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呼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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