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律師帶您了解房子被強拆后沒人承擔責任怎么辦
近日,一件由政府強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引發了網絡熱議,在網上流傳的一段3分多鐘庭審直播片段中,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向某地方政府頻頻發問:“如果按照你說的,(拆遷房屋)是瑞虹自己的行為,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有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上海拆遷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如果你認為它拆除了大樓,那么為什么4、5年來一直沒有任何初創企業(問責制) ?它怎么能只是承擔責任,然后就這樣結束了呢?”“有一份合同打不開!它有什么權利拆別人的房子?包括政府,都沒有權利拆房子。
“你們可以作為自己一個區政府,地方上這么大的一個重要事件,這不是小事,這都四五年了,為什么我們沒人任何國家啟動追責?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法官的標準態度是冷靜、理性,而不是發表有偏見的意見,但在這段視頻中,法官的評論卻顯得正直、響亮,甚至有些情緒化的斥責。在網絡上,評論和意見表明了大多數公眾對法官的認可和贊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眾對該事件的基本價值判斷。
不過,在該事件進行傳播和發酵生產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誤讀,比如有人可以認為中國政府工作沒有國家權力強拆老百姓的房子,只要是強拆就是企業違法等等。從大眾普遍是非觀的角度分析理解相關法律常常會產生一個這樣的偏差,而行政法領域因其特殊的專業性,有時連具有自己一定法律基礎知識能力的人也未嘗能夠撥云見日。
作為行政訴訟領域的專業律師,筆者將梳理出事件中涉及的幾個問題,為大家帶來冷思維背后的熱點輿論。房子是在什么背景下被拆的?
目前,該起再審申訴處理案件發展已經有了最終研究結果,從中國進行裁判法律文書網公布企業行政執行裁定書來看,案涉房屋系再審被申請人黃某于1998年購買的湖南郴州南燕汽車廠職工生活用房。
2008年7月24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召開中華民國,同意由南巖工廠負責制定職工住房安置方案,并簽署安置補償和安置協議。
2008年9月——南方燕廠制定員工住房搬遷安置辦法。
2008年11月-黃、南巖廠、郴州振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職工住房安置補償合同》。
2010年10月27日——南方鹽廠同意郴州彭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郴州瑞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虹公司)承擔拆遷安置工作。
但是,不知道自己什么問題原因案涉房屋此后一直都是沒有被拆除,直到……
2014年6月10日,當地居委會委托市住房安全鑒定辦公室對涉案住房進行安全鑒定,確定該住房為 D 級危房。
2014年6月23日——當地政府發布《緊急避險措施通告》,對涉案房屋等共計8棟危房實施水、電、警戒隔離,疏散居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危房進行拆除。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本港街道辦事處要求區政府采取臨時房屋行動,拆卸該區七幢危險屋宇。
2014年6月28日——區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并委托街道辦事處依法對南燕廠家屬區所有D級危房進行整體拆除。
因此,上海拆遷律師從公開的裁定書可以來看,案涉房屋的拆除工作既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遷的背景,又有一些危房解危的背景,正因為這雙重發展背景的原因,再審中雙方對房屋是在拆遷過程中被大量拆除的還是在危房解危中被拆除的這一社會問題產生了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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