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遺產是否包含房屋補貼
張表示,沒有原件,不承認這兩張證件的真實性,上傳的內容無法證明李某實際上生活在這1張證件中。庭審期間,張淳總裁聲稱李1和XXXX串通惡意簽署疏散協議和搬遷協議,并提交了2013年8月12日x街1號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其現居住在x號房屋。2006年8月起遷往該地址。廉租房補貼協議,證明李1先生居住在東城區,不居住在X.3號商品房銷售合同,證明李1與玉泉公司串通將該房屋轉售給范。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今天就來說一下這個情況。
本院學生認為,當事人可以采用合同書形式進行訂立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對于當事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時合同關系成立。李某1與玉泉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所簽訂的騰退協議書、騰退安置協議由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已經實現依法通過成立。
編號為x的房屋為李某租賃的公有住房,其死亡后承租人未發生變化,房屋拆遷時,XXXX根據李一、張一提交的證明確認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權為李一。而與之簽署的“解除協議”,其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雖然Zhang也是該房屋使用權的所有人,但就該房屋而言,Li 1因該房屋的騰空而獲得的相應權益也包括Zhang部分,即根據相應政策, 誰簽署房屋拆遷協議x。并不對由此獲得的相關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他可以通過在李一簽署的協議中主張分割結算權益來實現自己的權利。關于李1、XXXX惡意串通簽署退出協議和退出和解協議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張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1、XXXX惡意串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張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張某負擔,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后七日內進行交納。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并按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復印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告張某與被告沈某1號、沈某2號、王某家族財產分割糾紛案,經法院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公開聽證會。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賈某被告沈某2名,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王某出庭參加訴訟。案子已經結了。
張向本院提起訴訟: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遷補助費450610.15元;
2.判決將拆遷安置房分開,判令東小口鎮東小口村一處房屋歸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支付繼承房屋折價款199999元;
4.要求沈某2、沈麗君支付周轉費49950元(1350元月× 37個月= 49950元);
5.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沈某2于2007年6月18日登記結婚,2015年9月21日離婚?;楹?,原告與沈某2的父母沈某1、金某居住在東小口鎮東小口村的一處宅基地上。這片宅地歸四個人所有。
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認為,2010年4月15日,某宅基地分割成某號1,歸原告、被告沈某2所有。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沈某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告沈某1收到全部拆遷補償款,拒絕給予原告。原告作為拆遷中的被拆遷人,理應得到拆遷款和回遷房。原告與被告就此事協商不成,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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