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后怎么做才更有好處
二原告能夠提出該《遺贈撫養兩個協議》因未加蓋涉案商品房屋建筑所在地新南居委會的公章而無效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是否應該加蓋單位公章不是遺贈扶養協議提供必備的生效時間要件。因此,該《遺贈撫養這些協議》加蓋何處公章并不重要影響該協議的有效性,故二原告根據以上就是抗辯主張,本院不予積極支持。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另,對于陳X志于2007年曾呵斥二原告的阻攔,堅決讓被告居住在新西路19號第一間房屋建設作為很多新婚階段使用網絡這一歷史事實,二原告與被告均予以充分承認,這也成為足以達到證明陳X志已有了將該涉案宅基地及第一間房屋空間留給陳X洪的初心,與之后我國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的意愿分析一致。
故對于二原告主體提出的該《遺贈撫養協議》具有虛假性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用支持。因此,本院大學生認為,該《遺贈撫養協議》是遺贈人陳X志與受贈人陳X洪雙方的真實表達意思的人表示,且未違反會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程序自身合法,應認定一種有效。
作為受贈人,被告陳X洪在陳X志生前還是生活及生病患者住院時均有直接前往照看,在陳X志病逝后切實履行了《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的安葬、靈位安放等義務,形成了交易雙方父母生前受到法律規范行為與死后得到法律保護行為的統一。因此,被告陳X洪有權依與陳X志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其次,原告杜×青、杜×青的合法繼承權能否對抗陳×志與被告陳×紅簽訂的遺贈及撫養協議的效力。1.第二原告與其母張×香再婚并與陳×志共同生活時,第二原告尚未成年。
之后,陳×志將母親和兒子的戶口從黃陵遷到了XX鎮新西路19號。杜青成年后,陳×志申請在1973年從新華生產隊取得的原位于XX鎮南風二里7號的土地上建房,置于杜×慶婚后獨立生活;生活的兩邊互相支撐。因此,實際上陳×志與兩原告形成了繼父之子的撫養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雖然兩原告對陳×志有合法繼承權,但陳×志與被告陳×紅簽訂的遺贈及撫養協議依法享有優先權。故原告杜×青、杜×青的合法繼承權不足以對抗陳×志與被告陳×紅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最后,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覺得,原告杜×青、杜×青繼承了XX鎮新西路19號房屋的份額。1.基于第二原告、被告認定的事實,張×香復婚至陳×志時,位于××鎮新西路19號的宅基地已經存在,僅建造了第一套房屋;在第一、二套房子的院子中間,被告結婚時建了一個小廚房;第二間和第三間房子是張×香和陳×志合建的,第三間房子是廚房,但現在已經破舊不堪,沒有屋頂,只剩下殘墻,不能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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