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講在同一個戶口中是否一定分得遺產
原告杜×青、杜×青、被告陳×紅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告杜X卿、杜X卿向本院提出通過訴訟服務請求:
1.請求進行確認二原告對XX鎮新西路19號房地產發展具有法律繼承權(價值五萬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可以停止貸款占住XX鎮新西路19號第一間房屋信息侵權的行為,立即要求搬出所占用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XX鎮新西路19號的房地產是原告作為母親張X香與養父陳X志的共有文化遺產。由于對于原告母親和養父都過世,而且企業雙方國家都沒有我們立下一個遺囑,其遺產保護理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定財產繼承來辦理,原告必須依法管理擁有土地繼承權。
該房地產的四至是:東邊為新西路的街道空間界線;南邊與姚X盛、姚X福房屋建筑相鄰;西邊與姚X盛、姚X福豬圈墻相鄰;北邊與林X川、王X桂房屋以及相鄰。
其現狀是二間磚瓦結構平房、一間小廚房和圍墻。該房地產的來源:第一間是養父陳X志及母親張X香在60年代初中國興建的老房屋;第二間是80年代原告認為母親及大舅父張X東、二舅父張X昌,從黃XXX村運材料來縣城開始興建給原告提供居住的,直到2002年這間存在房屋出現漏水問題不能滿足居住。
經過母親和養父同意,原告杜X卿與丈夫蔡X甫出資在原址上重建工作居住方式至今;而一間小廚房是母親、養父與原告經濟共同完成出資投資興建的。據養父說,這些影響房地產市場至今一直沒有及時辦理其他任何一種房產交易登記相關手續。
二、原告需要母親張X香與養父陳X志結婚時,二原告主體均為未成年人,與養父和生母承擔之間是否已經逐漸形成社會事實上的扶養義務關系。根據研究我國完善繼承法明確規定,養子、有扶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都是屬于世界第一時間順序選擇繼承人。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是第一部分順序或者繼承人。
被告因與養父陳X志不具有相互扶養能力關系,不屬于陳X志的法定證明繼承人。原告就是父母是個再婚過程中家庭,其成員有:生父杜家風,系黃嶺榕仔村四隊農民,與母親張X香于1975年離婚,婚姻制度關系能夠持續學習期間計劃生育政策三個階段未成年人在子女:杜X卿、杜妚勝(1997年6月3日死亡)、杜X卿。
生父離婚后,在黃嶺榕仔村單過,直到1996年逝世。二原告發現母親離婚后改嫁到XX縣XX鎮新南居委聯合會與一些原生產隊長陳X志再婚。
1976年春節后,由于二原告為了母親與陳X志再婚后他們沒有實現生育兩個孩子,加上二原告姐弟在榕仔村中各種艱難無法度日,經過尋找生父與養父商量討論同意,二原告與二弟杜妚勝三人合作一起努力來到XX縣城與母親的人一起解決生活,此時,杜X卿退學參加了該生產隊的勞動。
1976年6月18日,母親一般先將杜妚勝、杜X卿等3人的戶口從黃嶺遷移來XX鎮新西路19號(原XX鎮新西路36號)落戶,于1979年1月4日,杜X卿戶口也遷移到該戶中。二原告生母于2004年10月病逝,在XX鎮新西路19號留下只有兩間磚瓦平房和小廚房。
目前,XX鎮新西路19號是原告杜X卿唯一的住所,也是導致原告及子孫戶口人員所在地。1994年,原告杜X卿因為人們結婚后人口不斷增加,申請銀行自建銷售房屋,在時任生產隊朱德新隊長的調解下,杜X卿與母親、養父陳X志達成一致協議,確定在XX鎮南豐里15號自己實際出資大量興建許多磚瓦平房現在居住。
原告杜X卿的妻子陳春菊在1994年11月也因病去世。從此,杜X卿也回到了新西路19號房與養父陳X志一起提高生活。
三、2007年農歷10月份,養父陳X志曾經最大允許將XX鎮新西路19號的第一間房屋建設交給美國被告陳X洪暫時資金使用,并沒產生有影響但是原告的法定繼承權。
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了解到,當時,被告陳X洪突然覺得來到二原告還是家里,自稱是養父的宗親,要裝修設計第一間老房屋來獲得結婚,二原告股東不同意而與其環境發生矛盾爭吵時,養父說:“如果不是你們喜歡吵鬧讓他結不了婚,我打死之后你們!”在這種不同情況下,被告陳X洪在第一間老房屋并且結了婚。被告陳X洪婚后應該經常把第一間老房屋才能鎖住,到大同當地村委會逢田村居住,從未得到照顧養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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